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555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竣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8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竣暐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含包裝袋壹只,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零點壹壹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陳竣暐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4年8月7日1時31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店內,取得其向曾金旭(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過客」,所涉販賣毒品罪嫌由檢察官另行偵辦)購買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檢驗後淨重0.110公克)欲供己施用,而非法持有之;嗣陳竣暐因致電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新化派出所稱其欲檢舉販賣毒品案但未前往製作筆錄,經員警於同日2時25分許至其位於臺南市○○區○○街000號2樓之2之居處查訪,當場目視發現其持有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而予查扣,乃循線查悉上情。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㈠被告陳竣暐於警詢中之供述。
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114年8月7日員警之職務報告。
㈣被告購毒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㈤查獲現場及扣案毒品照片。
㈥114年9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5991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㈦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三、論罪科刑: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依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
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列為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經查獲後曾主動向員警供述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係其
向「LINE」暱稱為「過客」之曾金旭購買,並於匯款後在114年8月7日取得所購買之甲基安非他命等語(參警卷第9至19頁),嗣檢警據以偵辦,曾金旭亦坦承曾於上開時間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被告,故由檢察官就曾金旭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另行簽分偵辦等情,有被告指認曾金旭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曾金旭之警詢及偵訊筆錄、檢察官之簽呈在卷可查(警卷第27至33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4786號卷第201至207頁、第222至223頁、第241至244頁),足認被告就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已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茲審酌被告前曾因偽造文書、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分別判處
罪刑確定,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12年4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依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意旨列為量刑審酌事由),竟猶不思戒慎行事,亦無視政府禁制毒品之政策及決心,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所為易滋生其他犯罪,對社會治安具有潛在危險性,影響整體社會秩序,實屬不該,更顯見被告漠視法紀之心態,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不諱,且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數量均尚有限,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白色結晶1小包經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0.110公克乙節,有前引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憑(警卷第53頁),核屬第二級毒品無訛;而包裹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包裝袋1只,縱於檢測時將其內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及包裝袋1只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宜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