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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511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511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柏丞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6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拘役伍拾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欄應補充「本院民國114年12月8日

公務電話紀錄」。㈡被告A03為告訴人A02之子,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核被告故意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係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上述規定並無科處刑罰規定,應依上述刑法規定論科,並應依刑法第280條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依卷內事證等,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所為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罪手段,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依警詢筆錄所載),有違反保護令等前案紀錄之品行(依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依戶籍資料所載),本案犯行對告訴人所生損害並致告訴人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傷害,事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上和解獲得其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再刑法第280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或第278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係刑法分則之加重,而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倘依前揭刑法第280條規定加重後,縱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仍與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條件不符,自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0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或第278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6704號被 告 A03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00○0 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為A02之子,二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A03於民國114年9月2日19時29分,在臺南市○○區○○里○○00○0號,因與A02發生口角,A03為將A02手上之手機撥掉,基於傷害之不確定故意,以右手由下往上朝著A02之臉部揮去,致揮及A02,使A02受有頭暈及左臉挫傷、頸部酸痛之傷害。

二、案經A02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A03於警詢之供述。

(二)告訴人A02於警詢之供述。

(三)診斷書、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及錄影畫面截圖。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江 孟 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蔡 素 雅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0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 277 條或第 278 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