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526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玉婷
楊棨閎
錢玉庭
陳毅峰
康素萍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904號),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A03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04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05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06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07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法院犯罪事實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之記載(詳附件),並補充證據「被告A03、A04、A05、A06、A07各於本院審理中自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本院勘驗筆錄」。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A03、A04、A05、A06、A0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被告5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審酌被告A03與告訴人A02因補習退費問題發生糾紛,不思理性以和平、合法之手段與告訴人溝通處理,竟偕同被告A04、A05、A06、A07等人共同以起訴書所載之手段對告訴人為本件強制犯行,其無端妨害告訴人行使關門及離去之權利,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5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堪認尚具悔意,復考量告訴人無調解意願及就量刑之意見,兼衡以被告5人所使用之手段、妨害告訴人權利行使時間非長,暨被告5人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工作、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論罪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7904號起訴書。
犯罪事實
一、A03與A04,A07與何○豪為夫妻,A06、A05(何○豪另為不起訴處分)為A03友人。A03及A07之小孩參加A02之兒童外語教學課程。A03因小孩請假退費事宜與A02有爭執,A02未留本人姓名及聯絡電話,只是網路線上聯繫方式。民國113年12月31日晚間21時許,A03、A04及A06、A05等,預知A07小孩當天晚上有在A02位於臺南市○區○○路○段0號0樓之1住戶教學。便共同前往該處大樓樓下門外等候。A05於同日20時40分先利用大樓住戶離開未關門之際入內等侯,待A07與何○豪來接小孩下樓,A02隨同下來送其等出門時,A02見A03等守候在門口,欲將側門關上,A07即用身體擋住側門使其無法關門,A03、A04、A06隨即未經同意入內圍住A02,A05亦自後趨前阻擋A02離開路線,妨害A02管理住所及出入之權利。A03等質問A02教學退費之事,A03等人與A02發生爭執,A02因心生畏懼,即轉身趁際跑走,A03、A05、A04、A06未經同意,亦尾隨A02經過大樓中庭到管理室,A02躲進管理室後,A0
3、A05、A04、A06圍在外面繼續大聲質問A02,經管理員羅○原出來表示大樓未經同意不能進來,A03、A05、A04及A06仍以已報警方為由拒絕離去。經警方到場處理,方才散去。(無故入住宅未據告訴,恐嚇罪另為不起訴處分)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 證據名稱 證明事項 1 被告A03供述 陳述因小孩請假退費問題與告訴人爭執。因無法直接聯繫告訴人,當天友人一起要去跨年,隨同前往。只是要找告訴人討論,並未妨害其權利行使。 2 被告A04供述 因小孩請假退費之事與告訴人爭執。因無法直接聯繫告訴人,當天友人一起要去跨年,隨同前往。只是要找告訴人討論,並未妨害其權利行使。 3 被告A05供述 當天要一起跨年隨同前往,住戶有人未關門先進去。沒有擋住告訴人A02出入,也沒有妨害其出入行動的自由。 4 被告A06供述 當天要一起跨年隨同前往,沒有擋住告訴人A02出入,也沒有妨害其出入行動的自由。是告訴人自己情緒太激動。 5 被告A07供述 當天是去接小孩下課,沒有擋住告訴人A02出入,也沒有妨害其出入行動的自由。沒有跟隨去A02去管理室外面。 6 共同被告何○豪陳述 當天跟太太A07去接小孩,出側門後即小孩離開,並未參與被告等質問告訴人情事。 7 告訴人A02陳述 全部犯罪事實。 8 證人羅○原證述 被告A03等四人追逐告訴人至管理室外面,告訴人躲進管理室,被告A03等四人仍圍在外面大聲質問。伊有向其等表示陌生人不能進來。被告等則表示已報警,要等警察來,拒絕離開。 9 現場監視錄影及擷取畫面 被告A03、A05、A04、A06未進同意進入大樓側門並追逐告訴人至管理室,經管理人員要求離開仍未離開。被告A07阻擋告訴人關門,使被告A03等能夠進來,妨害告訴人行使管理住所門戶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