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531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531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一帆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6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4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被告所為雖亦該當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然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與同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兩罪間具有法條競合關係,依重法優於輕法原則,應適用法定刑較重之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罪。爰審酌被告為逞一己私慾,未經告訴人之同意,無故以本案手機拍攝告訴人裙下大腿根部隱私部位之影像,未尊重他人身體之自主權及隱私權,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未獲得告訴人原諒。復斟酌被告無犯罪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兼衡被告自稱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五專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沒收:按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定有明文。查被告供稱所拍攝告訴人裙下大腿根部隱私部位之影像,業據刪除,無從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旻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 1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6585號被 告 A04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於民國114年8月22日17時38分許,在臺南市中西區「統一超商南醫門市」內,見A00000000000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身穿短裙後,A04竟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未經A000000000002之同意,持手機偷拍A000000000002裙下大腿根部隱私部位之性影像。嗣因A000000000002發現上情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A000000000002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4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00000000002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現場蒐證照片、告訴人提供之蒐證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上開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未經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謝 旻 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 育 滋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 1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