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侵訴字第 1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訴字第12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余常榮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選任辯護人 陳昭成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764、28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12自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A12因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違反保護令罪,及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強制罪之虞,及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行違反保護令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14年12月3日起羈押在案。嗣復經本院先後訊問被告後,以被告前述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分別於115年2月13日、115年4月22日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分別自115年3月3日起、115年5月3日起,均延長2月在案。

三、茲被告已於115年6月18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執丁字第6298號執行指揮書,解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另案執行有期徒刑1年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6月17日115年執丁字第6298號執行指揮書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見本院卷3第113、115頁)在卷可稽。而被告既另案執行中,即無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強制罪之虞,及有反覆實行違反保護令罪之虞之可能,前述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即115年6月18日業已消滅,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應自115年6月18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於另案受執行,即無釋放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魏呈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