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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侵附民緝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侵附民緝字第1號原 告 代號AC000-A10912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許哲嘉律師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侵訴緝字第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潘明彥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