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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交簡附民字第 1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5號原 告 林淑菁被 告 黃凱揚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5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該案經告訴人(即本件原告)林淑菁撤回告訴,本院改行通常程序後,經本院以114年度交易字第1169號諭知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前段,原應駁回原告之訴,惟因原告於調解訊問時表示,調解金額5萬元為紅包性質,不含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並就附帶民訴訟刑事部分請求繼續審判,有該筆錄可稽(本院交簡卷第29頁),則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管轄於民事庭。本件符合該條但書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婉寧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