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簡字第28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暐超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114年度交簡字第2815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倘上訴人逾期對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原審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以114年度交簡字第2815號判決在案,該判決已於114年11月20日確定。惟被告遲於115年1月21日誤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5年2月12日高高行津文字第1150000065號函可憑,是被告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揆諸首開規定,係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