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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交簡字第 37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簡字第377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GUYEN VAN MY(中文姓名:阮文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GUYEN VAN MY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NGUYEN VAN MY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係逾期居留之外籍移工,在臺無固定住所,且警詢、偵查均未到案,因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坦承犯行,且業與被害人和解,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宣告緩刑在案,因認上述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本院爰依法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