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交易字第143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昀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昀聲被訴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昀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凌晨3時前某時,在臺南市○○區○○里○○街00號住處飲酒後,明知其已達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凌晨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3時28分,駕車行經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告訴人周娟妃住處前,不慎撞上該處前方周娟妃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顏維廷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周娟妃住處前大門(鐵捲門)(所涉公共危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被告知悉肇事,竟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進入周娟妃住處,要周娟妃及其家人起床,以此方式妨害周娟妃之居住安寧。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周娟妃告訴被告陳昀聲侵入住宅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民國115年4月9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