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交易字第 107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交易字第107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愿興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5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愿興於民國113年6月28日9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東區後甲二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後甲二路與瑞祥街交岔路口欲左轉瑞祥街時,本應注意機車駕駛人騎乘機車行駛時如欲左轉彎,應讓直行車先行,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之發生,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左轉,而不慎與同路段、同向而行駛在左,由徐美芬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導致雙方皆人車倒地,徐美芬因此受有右側肩膀挫傷、右側手部挫傷、右側髖部與膝部挫傷、右側踝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徐美芬告訴被告吳愿興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業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114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565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3至75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