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易字第27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林玉霞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乃基於人道精神,以保障被告的訴訟防禦權(含應訴、聽審、辯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9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是一位腦病變患者,恢復可能性低,日常事務皆需別人完全協助,注意力、記憶力、算術能力、理解能力、表達能力、抽象思考能力等方面有明顯障礙,對事情之認知與是非判斷有明顯缺失,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效果,而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事實,有精神鑑定報告書、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559號民事裁定各1份附卷可憑。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已因疾病,無法到庭盡其訴訟防禦之能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在被告能到庭以前,裁定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彥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