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附民原告 陳OO法定代理人 王惠卿附民原告 王惠卿前二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附民被告 李采芬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林欣玲法 官 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昱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