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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交重附民字第 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4號原 告 曾龍

曾孟娟

曾詩梅曾恆源共 同訴訟代理人 顏嘉德律師被 告 萬麟台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訴訟代理人 鄧振榮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1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法 官 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彥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