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附民原告 吳龍標附民被告 黃少毅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訴字第27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茲經原告當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刑事院卷第178頁),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陳鈺雯法 官 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