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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交附民字第 2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18號原 告 楊雅妘訴訟代理人 郭栢浚律師

彭大勇律師林士龍律師被 告 黃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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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臺南市○○區○○○路000號上 一 人代 表 人 曾鑫城被 告 新展拓企業有限公司上 一 人代 表 人 何安評被 告 張國斌

何俊民上列被告黃㨗鑫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2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黃㨗鑫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以書狀聲請,連同其他被告一併移送民事庭審理(見附民卷78頁),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毓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