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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交附民字第 2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37號原 告 曾畹方被 告 李秀琴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0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070號被告李秀琴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曾畹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林政斌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