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原簡字第 7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原簡字第7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宋筠青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3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4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A04與A02曾為夫妻(於民國114年9月9日離婚),渠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之家庭成員關係。A04前因對A02實施家庭暴力不法侵害行為,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113年10月13日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33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A02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並不得直接或間接對A02為騷擾之聯絡行為,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6月,本案保護令於113年10月17日20時30分許經員警以電話聯繫A04,其明知該保護令內容,竟基於違反保護令、傷害、毀損之犯意,於113年12月31日14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巷內,先以腳踹、徒手及持安全帽毆打A02,致A02受有右臉下眼瞼擦挫傷併瘀青、左臉挫傷併瘀青、左手無名指挫傷血腫、左小腿挫傷併瘀青血腫、右小腿挫傷併瘀青等傷害,復持安全帽砸毀A02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後燈罩,並折斷上開機車之鑰匙,及摔毀A02所有之手機,致上開物品均不堪使用(傷害、毀損部分業經A02撤回告訴,由本院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詳後述),以此方式對A02實施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而違反本案保護令。嗣經A02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A04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A02之證述。

㈢、本案保護令、本案保護令執行紀錄表、本案保護令執行之電話錄音光碟、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證明書、家庭暴力通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告訴人傷勢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曾為配偶關係,縱然離異仍應相互尊重,且被告明知有保護令存在,於113年10月初、113年11月13日均因違反保護令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原簡字第166號刑事簡易判決,合併判處拘役50日,此有判決附卷足參,其多次漠視法院核發之保護令內容及效力,復因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傷害告訴人、毀損其財物,對其日常生活造成干擾,使其心理上承受極大壓力,所為實屬不該。考量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法益侵害之程度,及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另為不受理部分: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於犯罪事實所示時、地所為之傷害、毀損行為,亦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等語。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毀損案件案件,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本院卷第25頁),揆諸前開說明,本應就被告此部分犯行為不受理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分別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謝永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