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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原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原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歐仲崴選任辯護人 歐陽誠鴻律師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752號、第23184號、第26954號、第27210號、第27780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91號、112年度偵字第2290號、第5301號、第22008號、第26205號、第28672號、第32927號、113年度少偵字第17號、113年度偵字第1461號、第2290號、第16736號、第19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B04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犯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又犯如附表三編號2至63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事 實

一、B02(綽號:偉哥)、B03(綽號:阿東)共同籌組包含成員B13(綽號:樂咖)、B05(綽號:刺龜)、B06(綽號:黑馬)、B09(綽號:阿彥)、B07(原名邱建恩,綽號:小槍)、B08(綽號:小猴)、B17(綽號:阿任)、B15(綽號:神經)、B16(綽號:瘋面、鳳梨)、B14(綽號:晟晟)、少年王○塘(綽號:免路)、少年鄭○鴻(綽號:金雞)、少年黃○德(綽號:阿德)、少年陳○鴻(綽號:小九)、綽號「慶哥」等人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所屬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B02犯罪集團,其餘共同被告另經本院審理或判決,少年部分另經移送),且由B03承租世界檳榔攤(址設臺南市○區○○○0段00號)以為據點,並以經營檳榔攤方式作為掩飾,對外則以竹聯幫弘仁會臺南分會自居。B04(綽號:阿興)於民國111年4月前某日加入B02犯罪集團後,即與B02、B03、B13等人共同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由B02擔任組長,B03、B04、B05、B06、B09擔任小組長,B02負責管理組織及統籌分配工作,且由B02、B03與「慶哥」接洽「盤口」,負責協助「盤口」處理詐欺集團之詐欺所得金流,即取得並測試人頭帳戶,並以私行拘禁或自願受監管方式控管人頭帳戶提供者,透過網路銀行層轉人頭帳戶內款項,再指派車手予以提領,B03、B04或「慶哥」尚指揮詐欺集團成員陪同車手領款,並由集團成員向車手收取款項後,交予B03、B04或「慶哥」,再將上開款項交回盤口之方式加以洗錢,而B13共同負責前開收取人頭帳戶、控管人頭帳戶提供者、收水等工作,B04除共同負責上開工作外,尚負責管理組員B07、B08、B17、B15等人。

二、B04即與前開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由集團成員取得並測試如附表一編號1至13、15、18至2

2、24至29、34至36、38至40、42至51等人頭帳戶,且為避免人頭帳戶提供者有侵吞贓款或辦理掛失之風險,B02指示B13對人頭帳戶提供者加以監控、拘禁,B13覓得如附表二所示地點,除人頭帳戶提供者葉寶秀、B18係自願受監管外,其餘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人頭帳戶提供者均遭私行拘禁,B13並指揮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成員加以看管,而以此方法剝奪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行動自由。又B04與前開集團成員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三編號1至63所示詐欺經過詐騙如附表三編號1至63所示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第一層帳戶,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隨即轉匯至第二、三層帳戶後,附表三編號1至63所示車手即依指示分別提領款項並交付予某詐欺集團成員,而以前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藉以掩飾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之來源、去向,而隱匿該等犯罪所得。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是本判決下述關於被告B04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所引用之證據,並不包括證人(包含該被告以外之其餘共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

二、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同意或不爭執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及證據取得過程等節,並無非出於任意性、不正取供或其他違法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以下所引用具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應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關於犯罪事實部分

(一)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全部犯行,並辯稱:其於111年4月間詢問友人有無可暫時借住處所,友人B02提供世界檳榔攤樓上空房供其暫時借住,其雖知世界檳榔攤會有多人聚集,惟因素不熟識,並未過問詳情,其係因聽聞B02稱遭B03侵占款項而毆打B03,其嗣後入伍服役,放假期間雖有暫住世界檳榔攤,惟並未參與B02犯罪集團,況收水工作都是當日交收,無待其放假再行處理之可能等語。

(二)關於上開除涉及被告以外之犯罪事實,有如附表四所載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是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三)關於被告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一般洗錢等犯行部分⒈證人B02於偵查中證稱:薪水部分,水部分是我發的。控人我是交由B13發放,因為我不知道何人發放,控人一天兩千。

水薪水是交收一天五千。B03與B04有領過交收一天五千;編號19(指認犯罪嫌疑人B04)是阿興,他有時候會交收,就把收人家收回來的錢,他再交給B03等語(偵20卷一P224-225)。

⒉證人B03於偵查中證稱:後端領出來的錢會交給我,B04之前

也有收過,但大部分都是我;不是跑水的錢有少,如原本盤口談好5%,盤口給我6%,讓我自己賺,B02知道沒有說甚麼,他說不反對我賺,叫我先跟他說,是B04把我拐回去檳榔攤,B04就打我,黃○德也有對我動手,但我沒有去驗傷,B02後來才去,他去那邊叫他們不要再打;B04會安排人去陪後端領錢後將錢拿回來給他;B17大概跟去領錢幾次這部分我不確定,因為還有B04興哥也會叫B17陪同去領錢等語(偵1卷四P463-466,偵1卷十P275)。

⒊證人B03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們所屬組織為竹聯幫弘仁會第

15分會,我們組織有一個組長B02,下面有幾個小組長,包含我、B04、B06,B05有找人所以他也是,小組長可以抽下面組員的%;編號19是B04,他是小組長,他有組員,包含邱建恩、B17與小侯(B08),他負責收錢與算帳,他會指揮人去跑水,且與盤口聯絡看錢要怎麼交等語(偵1卷四P468-469)。

⒋證人B06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編號19是興哥,他之前有幫忙處

理水,就是幫忙拿錢回去公司等語(偵5卷P9-10)。⒌證人B07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組長編號19興哥及編號4的黑馬

,興哥組員有我、B08、編號7B15以及B17。馬哥組員有B13、B16、黃○德。第三組組長一開始編號阿彥,後來變成編號9阿越,後來又變編號6B05,組員有金雞,編號14鄭○鴻、編號12B14,編號24王○塘,編號22小九,我們總共有三組,興哥是第一組,黑馬第二組,組長可以抽組員工作所得20%;編號19是我組長興哥,收水回來有一兩次把錢給他,他再叫別人去送,但我不知道他給的對象,我看到那次我是看到他叫B17去送,負責收錢除興哥外慶哥,另外還有B03,編號23是B17,他有負責控點,他也有負責收水,我知道他一開始是依照慶哥指示,後來又變興哥,再後面變B03,他有一段時間是要做收水的錢,就是像是慶哥、B03與興哥工作,但後來他沒有做。我知道他有幫興哥送錢過,送去哪我不清楚;B17介紹我加入是今年年初,B17說有工作可以做,但他沒有說很清楚,就說收存摺、毒品,後來是面試時B04跟我說有很多工作,也是跟我說跑水、食品就是毒品,還有其他但我忘了;負責水部分的人,一開始是慶哥,後來是B04,後來又換成B03;關於跑水流程,後端會去領錢,我們跑水就是去與後端的人收錢,收完錢後給慶哥、B04與B03;B17除跑水外,負責控點;給我薪水的人是B04,雖然他有一段時間當兵,他放假也會回來給我,我的薪水就依照實際上有跑水才有一天兩千,跑水是一天兩千,B04也會抽成,我實際是拿1600元;我們幾乎每周都會開會,開會時候B04與B02都會在,開會時候會說控點、跑水與毒品事情做檢討等語(偵1卷四P274-276,偵1卷十P336-337)。

⒍證人B08於警詢時證稱:『(警方提示:B13扣案手機編號14-2:

TG暱稱「樂咖」與「黒馬2.0」聊天截圖)【頁14、15:黒馬:你有開車嗎?樂咖:沒有 小猴他們開走 去載興哥】該段為何意義?黑馬為何人?為何樂咖會稱「小猴他們開走去載興哥」,該句意指為何?)我有時候會開他們的車出去,黑馬我有聽過,但我要看到人才認出來的。我是開車載B17去臺中市○○區○○路0000號的營區載「阿興」』、「(承上問,綽號興哥男子於服役期間是否都是你前往服役地點載他往返台南地區?是否是因為興哥為集團幹部所以需要你接送他?)大部份都是檳榔攤裡的人去載,我也去過好幾次,有時是我開車,有時我是跟其他人一起去。跟我一起去的人都叫他阿興」等語(偵2卷二P75-76)。

⒎證人B13於偵查中具結證稱:阿興底下小弟是編號8邱建恩,

邱建恩負責賣安非他命與收車,他的安非他命與神經拿的,他也有當射手,編號19是阿興,底下成員有小猴、神經與B17,阿興負責跑水,跑水流程是盤口錢打進來,之後射手把錢匯款到後端,後端帳戶跑水人員會依照分配找後端人頭帳戶去領錢,領完後錢就會點,點完後在附近繞一繞並等待,看有無射手再打進來,若有則重複模式,領完錢會交給阿興,阿興會點完後交給B03或編號35阿慶,阿興也會指揮底下小弟打掃,負責跑水的包含我、B17、B14、金雞、黃○德,B

10、小九、免路,相關跑水指示都是來自於阿興、阿慶與B03,他們會輪流指揮,編號23是B17,他是阿興底下,他飛機暱稱有AP、可達鴨,他負責跑水、控人,編號35是慶哥,他也有接洽盤口,指示跑水人員將錢領出來,領出來點完交給興哥或交給他或B03,最後是看B03或慶哥或B02三人拿給盤口;關於B17跑水的流程,B04與B03以及阿慶會指示他,陪後端車手去領錢,後端車手領完後再送回來給B03或B04等語(偵1卷四P152-154,偵1卷十P71)。

⒏證人B14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編號19是B04,綽號是興哥,他

的飛機綽號是總統,他在我們組織擔任組長,主要負責管理組員,我只知道他現在當兵等語(偵1卷四P10-11)。

⒐證人B14於警詢時證稱:分會長是綽號「阿偉」,組長分別有

綽號「黑馬」、綽號「阿興」及綽號「刺龜」B05,綽號「黑馬」底下成員有B13、綽號「阿德」黃○德,其他我就不知道了,綽號「阿興」底下有邱建恩、B17;編號19我都叫他「興哥」,本名B04,TG暱稱「總統」,他是我們組織的組長,他負責管理他的組員負責控車等語;及於偵查中證稱:關於跑水流程,有時候是慶哥或B04興哥偶而也會叫我去跑水,B03則是屬於比較上面的人,慶哥或B04會跟我說去哪裡收錢,我通常是去銀行附近收錢,我是陪後端車手去銀行領錢,他們領完錢再給我。我是用手機與後端車手約,我記得有一個群組,慶哥或B04會跟我說後端車手是誰,要我去找該後端車手,我是用飛機軟體與後端車手約,領錢前我不會去與後端車手見面,我都是等後端車手領完錢後才去找後端車手。我收完錢後我就回去公司等語(偵1卷九P187、204-205,偵1卷十P315-316)。

⒑證人B15於警詢證稱:平時主要是編號19為成員綽號【興哥】

,他是集團內的小組長(負責管理我們這些控人的成員)在發號施令,但是他最近去服兵役,只有放假才會過來公司;他們都說是竹聯幫弘仁會台南分會第14組,據點就是在世界檳榔攤;到了後是一個綽號阿興的男子向我面試,後來綽號阿興的男子跟我說老大要來跟我面見,後來該組織的老大綽號阿偉的男子就來跟我見面;編號19綽號興哥他是我的組長,負責洗錢的部分,我的獲利他會抽成等語,以及於偵查中證稱:編號19是組長,他現在當兵,他好像掌管金流的,他安排何人要去領錢,做金流都是他說了算等語(偵11卷二P572,偵1卷九P286、295-296、348-349)。

⒒證人B16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編號19是小組長綽號阿興,他負

責招人,他自己有施用毒品,他沒有在收錢,他用他小組長身分去叫下面人做事,下面的人若出事他就去打下面的等語(偵2卷三P551-552)。

⒓證人黃○德於警詢證稱:編號19是B04,綽號興哥、我知道他

飛機暱稱總統,他在幫中有從事詐欺工作,詐欺部分他是負責管理後端車手(或車主本身)提款後要回收那些贓款,他在幫中算幹部成員角色等語;及於偵查中具結證稱:集團比較上層是B06、B04、B03以及綽號阿彥的人,他們都是竹聯弘仁會的,B04是普通一般幹部,負責指示後端的人頭帳戶要去哪一家銀行領錢等語(偵1卷九P33-34、363-364)。

⒔綜合前開證述以觀,被告之綽號為興哥,其係擔任B02犯罪集

團小組長角色,除負責管理其組員B07、B08、B17、B15等人,且可按比例抽成其組員之報酬外,尚指示B17等詐欺集團成員陪同車手前往取款,並收取交回之詐欺款項,而被告於服兵役休假期間,B08等詐欺集團成員會開車搭載被告返回世界檳榔攤,參以被告供稱其為興哥,曾暫住於世界檳榔攤,服兵役休假期間會有人開車搭載返回世界檳榔攤停留居住(偵2卷二P17,本院卷十五P335-336),且被告於111年5月11日起至8月31日止入伍服役,有被告個人兵籍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十二P431),顯見前開證人所述,均足憑信。被告雖辯稱其當兵服役,不可能參與詐欺等犯行,惟被告係指示、命令或管理組員之角色,並非第一線車手或收水人員,且被告入伍服役不足4月,放假期間亦由集團成員開車接送返回世界檳榔攤,並無礙於被告下達命令或進行管理等工作,故被告此部分所辯,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⒕B02曾在Telegram群組內發布下列組規(鄭○鴻扣案手機內截圖,他1卷二P529):

組規 初犯者一律5下 再犯7下 累犯10下剔除 公司永不錄用 欺瞞者 欺君犯上 違意者 違背公司旨意 盜竊者 手腳不乾淨 生話者 節外生枝 私傳不經事實之事 內鬥者 公司私自內鬥 洩漏者 洩漏公司情資 怠惰者 逃避現實無責任心及無時間觀念 傲慢者 對上司不敬 對他人不敬 淫欲者 強迫他人性交 賭博者 未經公司許可 私自賭博 吸毒者 吸食毒品 背叛者 遊走在兩邊勢力 未經組織認同 援助支援分享與其他勢力之人

⒖被告雖否認全部犯行,辯稱其僅暫住世界檳榔攤,惟被告供

稱其有加入B02之Telegram群組,其在群組內看過上開組規,該組規係B02制定發布,B02在群組內會發布開會時間,所有人都要到,沒有到要請假等語(偵2卷二P21),可知該群組係B02用以聯繫、指示B02犯罪集團成員,被告若非集團成員,何以加入該群組,證人B07亦證稱被告於開會時均會在場,開會均係檢討控點、跑水等事宜,已如前述,顯見被告確有以集團成員身分參與該Telegram群組及相關開會事宜。

況被告供稱:世界檳榔攤係B02之據點,成員係阿越、黑馬、阿東(B03)、金雞、小恩、阿壬、小九、阿威、晟晟、刺龜、樂咖等人;這些人均由B02指揮,除了B02指揮以外,阿東跟阿越負責詐欺洗錢的部分;樂咖負責控點的工作,小恩負責收金融帳戶洗錢用,晟晟負責看顧被害人,金雞負責看顧被害人,阿彥負責洗錢,阿德負責看顧被害人,阿猴負責洗錢,小九負責看顧被害人,阿壬負責點收詐欺的贓款,阿東負責點收詐欺的贓款;打錢的那方是盤口,盤口是所謂的詐騙機房,但我不認識,他們操作是盤口的人會把錢打出來到人頭帳戶,綽號阿東的B03負責要把錢打進帳戶內,再請後端的人頭帳戶的人頭去把錢領出來。B03也是要聽B02等語(偵2卷二P21-22、26-27、61),顯見被告對於B02犯罪集團之組織架構、成員負責之工作內容、犯罪流程等均知之甚詳,復核與前開證人證述之B02犯罪集團內部組織及分工大致相符,益徵被告確有如上開證人所述參與其中無訛,並非僅係其所辯之局外人、旁觀者角色。

⒗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祇須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準此,共同正犯所稱「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者,不應僅自形式上觀察,是否實施屬構成要件之行為,而更應自「功能性犯罪支配理論」觀之,亦即雖行為人形式上並未實行本罪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惟其於犯罪行為中有實行目的之角色分配,所為有助益於本罪之完成,並有將其他行為人之犯行當作自己之行為看待並支配,而共同分擔罪責,即屬共同行為實施之範圍,均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係擔任B02犯罪集團小組長角色,指示詐欺集團成員陪同車手領款,且收取交回之詐欺款項,並負責管理B07、B08、B17、B15等組員,其中B07、B08均曾收取人頭帳戶,B07、B15、B17均曾看管人頭帳戶提供者,B17曾負責向車手收取詐欺款項等工作,顯見被告雖未自始至終參與如附表一所示取得人頭帳戶、如附表二所示看管人頭帳戶者、如附表三所示詐欺犯行等各階段之犯行,惟其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既為詐騙被害人等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參諸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四)關於被告共同指揮犯罪組織部分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對於發起、主持、操

縱、指揮犯罪組織等不同層次之犯行,均予規範處罰,以收遏制之效。所謂「主持」,係指主事把持。「操縱」,係指幕後操控。而「指揮」犯罪組織者,雖非「主持」,然就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得指使命令犯罪組織成員,決定行動之進退行止,與同條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之人,係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有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1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詐欺集團之分工細緻,不論電信詐欺機房(電信流)、網路系統商(網路流)或領款車手集團及水房(資金流),各流別如有3 人以上,通常即有各該流別之負責人,以指揮各該流別分工之進行及目的之達成,使各流別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其他流別之行為,以達整體詐欺集團犯罪目的之實現,則各流別之負責人,尤其是電信流之負責人,縱有接受詐欺集團中之發起、主持或操縱者之指示而為、所轄人員非其招募、薪資非其決定,甚至本身亦參與該流別之工作等情事,然其於整體詐欺犯罪集團中,係居於指揮該流別行止之核心地位,且為串起各流別分工之重要節點,自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所指「指揮」犯罪組織之人,與僅聽取號令,而為行動之一般成員有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依前開證人B03、B06、B07、B13、B14、B16等人於偵查中具

結之證述,均足證明被告係B02犯罪集團之小組長,負責管理組員B07、B08、B17、B15等人,被告與B03、慶哥等人均會指示B17等詐欺集團成員陪同車手前往取款、收取交回之詐欺款項,顯見被告確實屬於B02犯罪集團管理階層,其除共同管理並下達指令予其小組成員(其小組成員負責收取人頭帳戶、看管人頭帳戶提供者、向車手收取詐欺款項等工作,已如前述),尚負責共同收取或清點收回之詐欺款項,揆諸前揭意旨,被告核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所指指揮犯罪組織之人。

(五)綜上所述,被告否認本案犯行所為之辯解,均不足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6日修正施行生效,修正

前為「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又洗錢防制法於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洗錢犯行,即無減刑規定之適用,依修正前規定之處斷刑範圍為2月以上7年以下,而依修正後規定之處斷刑範圍為6月以上5年以下,經綜合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一體適用裁判時法即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之洗錢防制法規定較為有利。

⒉刑法增訂第302條之1規定:「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二、攜帶兇器犯之。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四、對被害人施以凌虐。五、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且於112年5月31日公布,並於同年6月2日施行,則修正後規定已增加犯罪行為態樣並提高其法定刑,對於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已有影響,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法並未較為有利行為人,應適用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二)罪名及罪數部分⒈被告分別就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02

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就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犯行(首次詐欺犯行),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及就附表三編號2至63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⒉被告就前開各次犯行,與前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意聯絡及分工行為,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所涉參與犯罪組織之低度行為為指揮犯罪組織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就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被告就附表三編號2至63所示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為上開附表二編號1至5、附表三編號1至63所示各次犯行,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別論罪,併合處罰。

(三)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者,該成年人主觀上對於共犯為未滿18歲之少年須有所認識,始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查被告供稱其僅看過少年鄭○鴻、黃○德,但不知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實際年紀(本院卷十五P338),則依卷內現存證據,俱不足以證明被告對於少年鄭○鴻、黃○德、陳○鴻、王○塘均係未滿18歲之少年乙情有所認知或可得預見,自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四)刑之減輕部分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

日施行,因刑法本身並無犯加重詐欺罪之自白減刑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則係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乃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倘被告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修正前該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後段規定「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該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第2項前段規定「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之要件均較為嚴格,修正後該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範圍並未納入未遂階段,且均僅「得」減輕其刑,故修正前規定均較有利,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

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年月26日施行,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原規定「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均增加須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依各該條項減輕之要件,修正後條文就減輕其刑之要件顯然更為嚴苛,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

⒊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時均否認全部犯行,自無修正前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

(五)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己身之力,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擔任B02犯罪集團小組長,居於共同指揮地位,被告所為實不宜予以輕縱,參以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十五P339),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院審酌被告係參與B02犯罪集團而為上開犯行,兼衡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其所犯各罪之刑期總和等情,定如

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扣案之被告所有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即起訴書附表六編號78所示扣案物),因被告否認全部犯行,且該行動電話內亦無本案犯行相關資訊,難認係供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自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否認犯行,卷內復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獲有報酬之情形,爰不予宣告沒收。又本案洗錢標的業經繳回,被告未有支配或處分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行為,倘對被告宣告沒收其洗錢之財物,實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家彰提起公訴,檢察官A76、A77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黃毓庭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本案相關帳戶資料(帳戶資料均詳卷)】編號 人頭帳戶簡稱 人頭帳戶資料 起訴書出處 1. 劉鎮守台灣銀行帳戶 台灣銀行帳號末五碼31632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B13取得 2. 楊元豪台新銀行帳戶 台新銀行帳號末五碼44051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2,B08取得 3. A01京城銀行帳戶 京城銀行帳號末五碼22787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3,B13透過B11取得 4. 李岳融國泰世華帳戶 國泰世華帳號末五碼81141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4,B13透過B11取得 5. B10中國信託帳戶 中國信託帳號末五碼43224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5,B13透過B11取得 6. B10玉山銀行帳戶 玉山銀行帳號末五碼89437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5,B13透過B11取得 7. B10陽信銀行帳戶 陽信銀行帳號末五碼11213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5,B13透過B11取得 8. B18元大銀行帳戶 元大銀行帳號末五碼88037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6 9. 康筱潔中國信託帳戶 中國信託帳號末五碼00907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7,B03取得 10. 葉寶秀國泰世華帳戶 國泰世華帳號末五碼26791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8,B07取得 11. 葉寶秀京城銀行帳戶 京城銀行帳號末五碼82497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8,B07取得 12. B20台新銀行帳戶 台新銀行帳號末五碼238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0,B03取得 13. B20中國信託帳戶 中國信託帳號末五碼94808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0,B03取得 14. B20元大銀行帳戶 元大銀行帳號末五碼46233號帳戶 15. B19中國信託帳戶 中國信託帳號末五碼53433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1,B09取得 16. B19國泰世華帳戶 國泰世華帳號末五碼37553號帳戶 17. B19第一銀行帳戶 第一銀行帳號末五碼67706號帳戶 18. 楊証崴中國信託帳戶 中國信託帳號末五碼51462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2,B03取得 19. B21高雄銀行帳戶 高雄銀行帳號末五碼30793號帳戶(起訴書誤繕3793,應予更正為30793) 附表二編號13,B03取得 20. B21兆豐銀行帳戶 兆豐銀行帳號末五碼77426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3,B03取得 21. B21中國信託帳戶 中國信託帳號末五碼84165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3,B03取得 22. B22中國信託A帳戶 中國信託帳號末五碼08216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4,B21取得 23. B22中國信託B帳戶 中國信託帳號末五碼40308號帳戶 24. B22新光銀行帳戶 新光銀行帳號末五碼98826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4,B21取得 25. B22玉山銀行帳戶 玉山銀行帳號末五碼65286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4,B21取得 26. B22華南銀行帳戶 華南銀行帳號末五碼8576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4,B21取得 27. B22台新銀行帳戶 台新銀行帳號末五碼44978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4,B21取得 28. 温晟銘國泰世華A帳戶 國泰世華帳號末五碼15632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5,B02取得 29. 温晟銘國泰世華B帳戶 國泰世華帳號末五碼45541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5,B02取得 30. 温晟銘國泰世華C帳戶 國泰世華帳號末五碼15641號帳戶 31. 温晟銘國泰世華D帳戶 國泰世華帳號末五碼15667號帳戶 32. 温晟銘國泰世華E帳戶 國泰世華帳號末五碼15659號帳戶 33. 温晟銘國泰世華F帳戶 國泰世華帳號末五碼15675號帳戶 34. B26遠東銀行帳戶 遠東銀行帳號末五碼46576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6,B03取得 35. B29國泰世華帳戶 國泰世華帳號末五碼16305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7,B21取得 36. B29台新銀行帳戶 台新銀行帳號末五碼28745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7,B21取得 37. B29第一銀行帳戶 第一銀行帳號末五碼96103號帳戶 38. 劉霆偉中國信託帳戶 中國信託帳號末五碼49215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8,B05、B13取得 39. 陳俊霖台北富邦帳戶 台北富邦帳號末五碼40285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9,B07取得 40. 鈦霖企業社陳俊霖台北富邦帳戶 台北富邦帳號末五碼15046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9,B07取得 41. 陳俊霖中國信託帳戶 中國信託帳號末五碼48100號帳戶 42. B25玉山銀行帳戶 玉山銀行帳號末五碼27654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20,B12取得 43. B24玉山銀行帳戶 玉山銀行帳號末五碼1524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21,B27取得 44. B24第一銀行帳戶 第一銀行帳號末五碼40673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21,B27取得 45. B24合作金庫帳戶 合作金庫帳號末五碼19084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21,B27取得 46. B23台新銀行帳戶 台新銀行帳號末五碼12694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22,B24取得 47. B23陽信銀行帳戶 陽信銀行帳號末五碼37014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22,B24取得 48. B27中國信託帳戶 中國信託帳號末五碼4791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23 49. 陳碩堂中國信託帳戶 中國信託帳號末五碼00785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24,B12取得 50. 王楚鈞中國信託帳戶 中國信託帳號末五碼94711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25,B27取得 51. 王楚鈞國泰世華帳戶 國泰世華帳號末五碼42039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25,B27取得 52. 何景欽國泰世華帳戶 國泰世華帳號末五碼08254號帳戶 53. 郭淑惠彰化商銀帳戶 彰化商銀帳號末五碼29400號帳戶 54. 周子瑞中國信託帳戶 中國信託帳號末五碼54851號帳戶 55. 蘇立元中國信託帳戶 中國信託帳號末五碼42962號帳戶 56. 蘇立元國泰世華帳戶 國泰世華帳號末五碼47381號帳戶 57. 張詩雅第一銀行帳戶 第一銀行帳號末五碼97954號帳戶 58. 陳勇安華南銀行帳戶 華南銀行帳號末五碼50188號帳戶 59. 劉世偉,現代財富有限公司遠東銀行帳戶 遠東銀行帳號末五碼51873號帳戶 60. 張翔豪台新銀行帳戶 台新銀行帳號末五碼67224號帳戶 61. 張翔豪國泰世華帳戶 國泰世華帳號末五碼89233號帳戶 62. 楊志杰第一銀行帳戶 第一銀行帳號末五碼21250號帳戶 63. 王夢玲京城銀行帳戶 京城銀行帳號末五碼65361號帳戶 64. 王健名華南銀行帳戶 華南銀行帳號末五碼23119號帳戶 65. 張心瑀兆豐銀行帳戶 兆豐銀行帳號末五碼37450號帳戶 66. 趙誠慶永豐銀行帳戶 永豐銀行帳號末五碼35915號帳戶 67. 紀尉元中國信託帳戶 中國信託帳號末五碼05983號帳戶 68. 陳饒鳳中國信託帳戶 中國信託帳號末五碼86392號帳戶 69. 蘇柏銘中國信託帳戶 中國信託帳號末五碼38261號帳戶 70. 施鐘淳中國信託帳戶 中國信託帳號末五碼70906號帳戶 71. 陶玉潤中國信託帳戶 中國信託帳號末五碼39516號帳戶 72. 丁大芳台新銀行帳戶 台新銀行帳號末五碼56852號帳戶 73. 邱宏維華南銀行帳戶 華南銀行帳號末五碼16232號帳戶 74. 邱宏維中國信託帳戶 中國信託帳號末五碼67016號帳戶 75. 吳聖元國泰世華帳戶 國泰世華帳號末五碼19542號帳戶 76. 何晉緯中國信託帳戶 中國信託帳號末五碼96107號帳戶 77. 勇旭實業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帳戶 玉山銀行帳號末五碼34669號帳戶 78. 劉承祐王道銀行帳戶 王道銀行帳號末五碼43888號帳戶 79. 陳穎瑄王道銀行帳戶 王道銀行帳號末五碼24588號帳戶 80. 陳穎瑄渣打銀行帳戶 渣打銀行帳號末五碼60010號帳戶 81. 陳裕文合作金庫帳戶 合作金庫帳號末五碼26428號帳戶 82. 吳嘉政華南銀行帳戶 華南銀行帳號末五碼07081號帳戶 83. 吳嘉政中國信託帳戶 中國信託帳號末五碼22225號帳戶 84. B30台灣銀行帳戶 台灣銀行帳號末五碼16036號帳戶 85. 李仲賢中國信託帳戶 中國信託帳號末五碼86934號帳戶 86. 張櫂顯台新銀行帳戶 台新銀行帳號末五碼94303號帳戶 87. 陳聖明華南銀行帳戶 華南銀行帳號末五碼32141號帳戶 88. 高立倫中國信託帳戶 中國信託帳號末五碼47887號帳戶 89. 鄭鈞祐第一銀行帳戶 第一銀行帳號末五碼86012號帳戶【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 看管時間 被害人 看管地點 實際看管人員 1 111年5月4日21時至17日上午9時 康筱潔 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號3樓 B13指揮B07、B14、B09、少年鄭○鴻、黃○德輪流看管。 2 ①111年6月7日14時至8日上午10時 ②111年6月8日下午4時至7月4日下午3時 ③111年7月5日凌晨1時至下午3時 楊元豪 ①北海釣蝦場(臺南市○區○○○000巷00號)6樓 ②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號 ③哥爸妻夫旅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B13指揮B15、B16、B14、少年王○塘、黃○德、陳○鴻輪流看管。 3 111年6月16日晚間11時時至7月05日凌晨0時17分 劉鎮守 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號 B13指揮B16、B14、少年鄭○鴻、陳○鴻、黃○德輪流看管。 4 111年6月17日晚間11時至6月28日上午10時許 A01 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號 B13指揮B16、B14及少年黃○德看管。 5 111年7月31日晚間9時至111年8月2日下午2時許 李昆諺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號6樓603室 B13指揮B17、B07及少年鄭○鴻看管。【附表三(新臺幣,帳戶資料均詳卷)】編號 被害人 詐欺經過 (第一層帳戶) 轉匯經過 (第二、三層帳戶) 提領經過 備註 1 A62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21日起以簡訊向告訴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4月11日9時17分、19分、12時6分、12日11時24分陸續匯款共計262萬元至何景歆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何景歆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111年4月11日11時39分匯款49萬9000元至B19中信銀行帳戶。 ②何景歆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111年4月12日12時7分匯款49萬5000元至B19中信銀行帳戶。 ③何景歆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111年4月11日13時50分匯款49萬8100元至B19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④何景歆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111年4月12日11時41分匯款46萬2000元至B19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⑤何景歆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111年4月12日12時8分匯款49萬5000元至B19第一銀行帳戶。 ①B19於111年4月11日12時9分,自B19中信銀行帳戶提領48萬元。 ②B19於111年4月12日12時44分,自B19中信銀行帳戶提領48萬8000元。 ③B19於111年4月11日14時32分,自B19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領48萬5000元。 ④B19於111年4月12日12時13分,自B19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領45萬5000元。 ⑤B19於111年4月12日13時29分,自B19第一銀行帳戶提領48萬30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附表二編號11 2 A50 (告訴) 告訴人於111年4月初某時加入LINE投資群組大聯盟訓練營第六期,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5月3日10時21分匯款4萬4700元至郭淑慧彰化銀行帳戶。 郭淑慧彰化銀行帳戶於111年5月3日10時27分匯款48萬元至康筱潔中信銀行帳戶層轉至周子瑞中信銀行帳戶。 周子瑞於111年5月3日12時44分至12時47分,自周子瑞中信銀行帳戶提領12萬元、12萬元、12萬元、12萬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附表二編號7 3 A46 (告訴) 詐欺集團自111年5月5日10時40分許傳送簡訊向告訴人佯稱買賣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5月27日10時4分匯款33萬5000元至蘇立元中信銀行帳戶。 蘇立元中信銀行帳戶於111年5月27日11時27分轉帳48萬6000元至B19中信銀行帳戶。 B19於111年5月27日12時39分,自B19中信銀行帳戶提領48萬6000元(含告訴人匯入之33萬50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附表二編號11 4 A14 (告訴) LINE暱稱林紫萱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9日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 ①111年5月30日10時44分匯款30萬元至蘇立元中信銀行帳戶、 ②111年6月2日10時50分匯款100萬元至蘇立元中信銀行帳戶、 ③111年6月13日12時1分、12時3分匯款10萬元、10萬元至蘇立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④111年8月1日9時56分匯款100萬元至陳俊霖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①蘇立元中信銀行帳戶於111年5月30日11時25分轉匯63萬8000元至B19中信銀行帳戶。 ②告訴人匯入蘇立元中信銀行帳戶之100萬元於111年6月2日10時57分轉匯90萬8000元至B22中信銀行帳戶。 ③蘇立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111年6月13日13時41分轉匯76萬8000元(含告訴人匯入之20萬元)至B22華南銀行帳戶。 ④陳俊霖台北富邦銀行於111年8月2日10時41分至43分陸續轉匯24萬4022元、25萬6008元、19萬6637元、30萬2393元至張詩雅第一銀行帳戶。 ①B19於111年5月30日12時58分,自B19中信銀行帳戶提領63萬8000元(含告訴人匯入之30萬元)。 ②B22於111年6月2日13時26分、36分自B22中信銀行帳戶提領90萬元、8000元;111年6月13日14時58分,自B22華南銀行帳戶提領76萬8000元;111年6月13日15時33分,自B22台新銀行帳戶提領1萬2000元(起訴書所載14時48分、B22台新帳戶提領76萬8000元,應屬誤載,應予刪除)。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附表二編號11、19 5 A61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28日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 ①111年6月2日11時17分匯款40萬元至蘇立元中信銀行帳戶、 ②111年6月14日10時13分匯款10萬元至蘇立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該筆40萬元經層轉至B21中信銀行帳戶、高雄銀行帳戶、兆豐銀行帳戶、B20台新銀行帳戶、中信銀行帳戶、元大銀行帳戶、張翔豪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台新銀行帳戶、B22中信銀行帳戶。 ②蘇立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111年6月14日11時19分轉帳75萬7000元至楊証崴中信銀行帳戶。 ①B21於111年6月3日0時22分,自B21中信銀行帳戶陸續提領49萬1000元(含告訴人匯入之40萬元)。 ②B20於111年6月3日0時43分自B20中信銀行帳戶提領10萬8000元、0時58分自B20台新銀行帳戶14萬2000元。 ③楊証崴於111年6月14日13時11分,自楊証崴中信銀行帳戶提領49萬7000元。 ④B22於111年6月3日2時2分,自B22中信銀行帳戶提領13萬6000元。 ⑤B03於111年6月6日自張翔豪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接續提領46萬80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附表二編號10、12、13、14 6 廖美珍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初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日11時25分匯款120萬元至蘇立元中信銀行帳戶。(起訴書匯款時間誤載為111年6月3日,應予更正) 該筆120萬元遭層轉至B21中信銀行帳戶、B20中信銀行帳戶、台新銀行帳戶、B22中信銀行帳戶。 ①B21於111年6月3日0時22分,自B21中信銀行帳戶陸續提領49萬1000元。 ②B20於111年6月3日0時43分自B20中信銀行帳戶提領10萬8000元、0時58分自B20台新銀行帳戶14萬2000元。 ③B22於111年6月6日17時許,自B22中信銀行帳戶提領13萬60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附表二編號10、13、14 7 A47 (告訴) LINE暱稱三竹快訊VIP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28日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10日13時46分匯款300萬元至楊元豪台新銀行帳戶。 該筆300萬元遭層轉至B21高雄銀行、兆豐銀行、中信銀行帳戶、B22中信銀行帳戶、新光銀行帳戶、於111年6月10日15時1分轉帳40萬6000元至B22玉山銀行帳戶。 ①B21於111年6月10日15時23分,自B21高雄銀行帳戶提領46萬8000元。 ②B21於111年6月10日15時6分,自B21中信銀行帳戶提領78萬3000元。 ③B21於111年6月10日15時45分,自B21兆豐銀行帳戶提領36萬1500元。 ④B22於111年6月10日15時4分,自B22中信銀行帳戶提領49萬6000元。 ⑤B22於111年6月10日15時31分,自B22新光銀行帳戶提領48萬5000元。 ⑥B03於111年6月11日2時許,自B22玉山銀行帳戶接續提領15萬元。 ⑦B03於111年6月12日10時許,自B22玉山銀行帳戶接續提領15萬元。 ⑧B03於111年6月13日5時50分,自B22玉山銀行帳戶接續提領10萬4000元。(起訴書提領金額誤載為14萬元,應予更正)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附表二編號2、13、14 8 A59 (告訴) LINE暱稱張銘陽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5月11日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加密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13日11時36分、38分匯款5萬元、5萬元至楊志杰第一銀行帳戶。 該筆10萬元經層轉至B20台新銀行帳戶。 B20於111年6月13日12時19分,自B20台新銀行帳戶提領60萬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附表二編號10 9 A49 (告訴) LINE暱稱林紫萱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7日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13日13時29分匯款4萬5000元至蘇立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11年6月23日12時29分至41分匯款10萬元、5萬元至楊元豪台新銀行帳戶。 ①蘇立元國泰世華銀行戶於111年6月13日13時41分轉匯76萬8000元(含告訴人匯入款項4萬5000元)至B22華南銀行帳戶。 ②楊元豪台新銀行帳戶於111年6月23日12時48分轉帳26萬5000元至B21中信銀行帳戶。 ①B22於111年6月13日14時58分,自B22華南銀行帳戶提領76萬8000元。 ②B21於111年6月23日14時38分,自B21中信銀行帳戶提領46萬5000元。 (起訴書所載B22於111年6月13日15時33分,自B22台新銀行帳戶提領1萬2000元部分,應為附表三編號4A14款項,應予刪除)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9、附表二編號13、14 10 A60 (告訴) LINE暱稱林紫萱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14日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14日11時12分匯款40萬元至蘇立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A60並未匯入款項至蘇立元中信帳戶,起訴書此部分帳戶應刪除) 蘇立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111年6月14日11時19分轉帳75萬7000元至楊証崴鐘信銀行帳戶。(起訴書所載B22於111年6月2日14時2分許,在華南銀行臺南分行提領87萬5000元,因無此筆款項,應予刪除) 楊証崴於111年6月14日13時11分自楊証崴中信銀行帳戶提領49萬70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0 11 A48 (告訴) LINE暱稱助理-紫萱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8日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17日匯款10萬元至楊元豪台新銀行帳戶。 楊元豪台新銀行帳戶於111年6月17日15時0分轉帳9萬9200元至B21中信銀行帳戶。 B21於111年6月17日16時46分至49分,自B21中信銀行帳戶接續提領29萬80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1、附表二編號2、13 12 A44(提告) LINE暱稱張瑞豐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起向告訴人佯稱可低價購買股票以賺取價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1日匯款200萬元至王健名華南銀行帳戶。 該筆200萬元於111年6月21日上午9時48分轉匯至A01京城銀行帳戶,其中4筆40萬15元於同日上午9時49分至51分各轉入B23台新銀行帳戶、B23陽信銀行帳戶、B24玉山銀行帳戶、華南銀行帳戶、B25玉山銀行帳戶內。 ①B23於111年6月21日上午11時5分許,自台新銀行帳戶提領40萬元;於111年6月21日上午10時46分許,自陽信銀行帳戶提領40萬元。 ②B24於111年6月21日上午10時44分許,自玉山銀行帳戶提領40萬元;於111年6月21日上午11時13分許,自華南銀行帳戶提領40萬元。 ③B25於111年6月21日上午11時8分許,自玉山銀行帳戶提領40萬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2、附表二編號3、20、21、22 13 A58 被害人於111年4月15日8時許加入LINE投資群組,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1日匯款3000元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A帳戶。 該筆3000元遭層轉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B02於111年6月21日18時43分,自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提領6萬30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3、附表二編號15 14 A45 (告訴) LINE暱稱紫沫藍萱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8日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3日匯款20萬元至楊元豪台新銀行帳號。 楊元豪台新銀行帳號於111年6月23日12時48分轉帳26萬5000元至B21中信銀行帳戶。 B21於111年6月23日14時38分,自B21中信銀行帳戶提領46萬50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4、附表二編號2、13 15 A65 (告訴) LINE暱稱林紫萱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22日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 ①111年6月2日9時38分匯款41萬元至蘇立元中信銀行帳戶、 ②111年6月14日11時20分匯款91萬元至蘇立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③111年6月27日9時57分匯款55萬元至劉鎮守台灣銀行帳戶。 ①蘇立元中信銀行帳戶於111年6月2日9時43分轉匯30萬元至B22玉山銀行帳戶。 ②蘇立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111年6月14日11時24分轉匯67萬6000元至B22台新銀行帳戶。 ③劉鎮守台灣銀行帳戶於111年6月27日9時59分轉匯54萬9010元至B20元大銀行帳戶。 B22於111年6月14日12時27分,自B22台新銀行帳戶提領67萬60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5、附表二編號1、14 16 A43 (告訴) LINE暱稱VIP飆股聯盟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17日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 ①111年5月30日13時34分匯款20萬元至蘇立元中信銀行帳戶、 ②111年6月27日匯款25萬元至劉鎮守台灣銀行帳戶。 ①蘇立元中信銀行帳戶於111年5月30日15時10分轉匯11萬4000元至B22中信銀行帳戶。 ②劉鎮守台灣銀行帳戶於111年6月27日10時58分轉匯24萬9510元至B20中信銀行帳戶。 B22於111年5月30日15時49分,自B22中信銀行帳戶提領11萬40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6、附表二編號1、14 17 A35 (告訴) 告訴人於111年6月20日前某時加入LINE投資群組,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0日9時48分匯款3000元、111年7月4日13時44分匯款1000元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A帳戶。 該筆4000元遭層轉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7、附表二編號15 18 A32 (告訴) LINE暱稱詩佳、IMC客服No.1068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20日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0日11時25分匯款3000元、111年6月27日20時42分匯款3萬元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A帳戶。 該筆3萬3000元遭層轉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8、附表二編號15 19 A42 被害人自111年4月12日起,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0日12時52分匯款3000元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C帳戶。 該筆3000元遭層轉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9、附表二編號15 20 A37 (告訴) 告訴人於111年3月某時加入LINE投資群組老範LY158台報財經俱樂部,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1日12時46分匯款3000元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D帳戶。 該筆3000元遭層轉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0 、附表二編號15 21 A30 (告訴) LINE暱稱範仲元、雅婷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4日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2日7時49分匯款3000元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D帳戶。 該筆3000元遭層轉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1、附表二編號15 22 周秉嫺 (告訴) 告訴人於111年6月底某時加入LINE投資群組,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7日17時9分匯款1萬元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D帳戶。 該筆1萬元遭層轉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B02於111年6月28日0時16分至22分,自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陸續提領50萬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2、附表二編號15 23 A23 (告訴) LINE暱稱範仲元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底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7日17時30分匯款3000元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A帳戶。 該筆3000元遭層轉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B02於111年6月28日0時16分至22分,自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陸續提領50萬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3、附表二編號15 24 A41 (告訴) LINE暱稱範仲元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14日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7日19時3分匯款5萬元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A帳戶。 該筆5萬元遭層轉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B02於111年6月28日0時16分至22分,自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陸續提領50萬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4、附表二編號15 25 A36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27日前某時起,以簡訊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7日20時2分匯款2萬元、111年6月28日7時43分匯款2萬元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E帳戶。 該筆4萬元遭層轉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B02於111年6月28日0時16分至22分,自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陸續提領50萬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5、附表二編號15 26 A40 (告訴) LINE暱稱Frey範老師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27日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7日20時11分匯款5萬元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E帳戶。 該筆5萬元遭層轉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B02於111年6月28日0時16分至22分,自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陸續提領50萬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6、附表二編號15 27 A24 (告訴) LINE暱稱Mr範、IMC客服007、Reese、IMC市場交易員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27日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7日20時49分匯款10萬元、20時51分匯款10萬元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A帳戶。 該筆20萬元遭層轉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B02於111年6月28日0時16分至22分,自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陸續提領50萬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7、附表二編號15 28 A25 (告訴) 告訴人於111年6月中旬10時許加入LINE投資群組仲元K棒研究院097,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7日20時54分匯款5萬元、20時57分匯款5萬元、111年6月29日14時1分匯款5萬元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C帳戶。 該筆15萬元遭層轉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B02於111年6月28日0時16分至22分,自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陸續提領50萬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8、附表二編號15 29 A26 (告訴) 告訴人於111年5月上旬某時許加入LINE投資群組老範台報財經交流群,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7日21時6分匯款5萬元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E帳戶。 該筆5萬元遭層轉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B02於111年6月28日0時16分至22分,自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陸續提領50萬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9、附表二編號15 30 A33 (告訴) 告訴人於111年2月24日某時許加入LINE投資群組,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7日21時24分匯款5萬元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E帳戶。(起訴書原記載9時6分匯款時間應為A26,應更正為21時24分) 該筆5萬元遭層轉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B02於111年6月28日0時16分至22分,自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陸續提領50萬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0、附表二編號15 31 A34 (告訴) LINE暱稱IMC客服No1068、詩佳、IMC証券(實習)交易員、範仲元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中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7日21時24分匯款5萬元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E帳戶。 該筆5萬元遭層轉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B02於111年6月28日0時16分至22分,自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陸續提領50萬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1、附表二編號15 32 A20 LINE暱稱範仲元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4日起向被害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7日19時19分匯款5萬元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E帳戶。 該筆5萬元遭層轉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B02於111年6月28日0時16分至22分,自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陸續提領50萬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2、附表二編號15 33 A22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14日前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7日19時45分匯款5萬元、46分匯款5萬元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A帳戶。 該筆10萬元遭層轉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B02於111年6月28日0時16分至22分,自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陸續提領50萬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3、附表二編號15 34 A21 LINE暱稱Alieen婷婷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6日起向被害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7日20時51分匯款10萬元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該筆10萬元遭層轉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B02於111年6月28日0時16分至22分,自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陸續提領50萬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4、附表二編號15 35 A38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起以簡訊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7日22時7分匯款20萬元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E帳戶。 該筆20萬元遭層轉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B02於111年6月28日0時16分至22分,自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陸續提領50萬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5、附表二編號15 36 A19 (告訴) LINE暱稱範仲元老師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20日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7日22時40分匯款3萬元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E帳戶。 該筆3萬元遭層轉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B02於111年6月28日0時16分至22分,自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陸續提領50萬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6、附表二編號15 37 A57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17日起以簡訊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7日21時49分匯款3萬元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E帳戶。 該筆3萬元遭層轉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B02於111年6月28日0時16分至22分,自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陸續提領50萬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7、附表二編號15 38 A28 LINE暱稱範仲元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初起向被害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7日22時28分匯款3萬元、7月3日17時42分匯款3000元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E帳戶。 該筆3萬3000元遭層轉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B02於111年6月28日0時16分至22分,自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陸續提領50萬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8、附表二編號15 39 A39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27日前某日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7日22時37分匯款4萬元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E帳戶。 該筆4萬元遭層轉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B02於111年6月28日0時16分至22分,自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陸續提領50萬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9、附表二編號15 40 A18 (告訴) LINE暱稱範老師Frey、老範助理-婷婷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3日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7日22時36分匯款5萬元、42分匯款5萬元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E帳戶。 該筆10萬元遭層轉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B02於111年6月28日0時16分至22分,自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陸續提領50萬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0、附表二編號15 41 A29 (告訴) LINE暱稱Aileen婷婷、IMC市場交易員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15日前某日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8日12時7分匯款3萬元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該筆3萬元遭層轉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1、附表二編號15 42 A27 (告訴) 告訴人於111年6月28日某時許加入LINE投資群組仲元X010-台報財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8日13時34分匯款3000元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C帳戶。 該筆3000元遭層轉至温晟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2、附表二編號15 43 A10 (告訴) 臉書暱稱易張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6日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7月6日9時50分匯款130萬元至紀尉元中信銀行帳戶。 紀尉元中信銀行帳戶於111年7月6日9時52分轉匯130萬元至陳饒鳳中信銀行帳戶,再由陳饒鳳中信銀行帳戶於 ①111年7月6日10時21分轉匯38萬6000元至B29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②111年7月6日10時23分轉匯14萬8000元至B29第一銀行帳戶、 ③111年7月6日10時20分轉匯36萬6000元至B29台新銀行帳戶。 ④111年7月6日9時57分轉帳40萬元至蘇柏銘中信銀行帳戶。 ①B29於111年7月6日10時58分,自B29第一銀行帳戶提領14萬8000元。 ②B29於111年7月6日11時16分,自B29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領38萬6000元。 ③B29於111年7月6日11時38分,自B29台新銀行帳戶提領33萬60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3、附表二編號17 44 A66 (告訴) LINE暱稱富達證券陳靜茹免會費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23日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7月15日14時10分匯款10萬元至施鐘淳中信銀行帳戶。 施鐘淳中信銀行帳戶於111年7月15日14時26分轉帳10萬元至李岳融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李岳融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再於111年7月15日14時32分層轉10萬元至B10中信銀行帳戶。 B10於111年7月15日14時53分,自B10中信銀行帳戶提領10萬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4、附表二編號4、5 45 A67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陳淑樺之人自111年5月1日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7月18日9時54分匯款280萬元至陶玉潤中信銀行帳戶。 陶玉潤中信銀行帳戶於111年7月18日9時59分匯款200萬元、79萬9500元至李岳融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李岳融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再於111年7月18日10時28分匯款34萬1500元至B10中信銀行帳戶。 B10於111年7月18日11時46分,自B10中信銀行帳戶提領34萬10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5、附表二編號4、5 46 A68 (告訴) LINE暱稱陳淑樺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中旬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7月21日10時54分匯款80萬元至陶玉潤中信銀行帳戶。 陶玉潤中信銀行帳戶於111年7月21日11時20分轉帳80萬元至李岳融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於111年7月21日11時28分層轉40萬3000元至B10中信銀行帳戶。 ②於111年7月21日11時29分層轉39萬7000元至B10玉山銀行帳戶。 ①B10於111年7月21日12時21分,自B10中信銀行帳戶提領40萬3000元。 ②B10於111年7月21日12時39分,自B10玉山銀行帳戶提領39萬70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6、附表二編號4、5 47 A69 (告訴) LINE暱稱陳菊、賴薇薇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中旬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7月21日13時27分匯款89萬元至陶玉潤中信銀行帳戶。 陶玉潤中信銀行帳戶於111年7月21日13時40分轉帳89萬元至李岳融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111年7月21日13時47分層轉35萬6000元至B10陽信銀行帳戶。 B10於111年7月21日14時12分,自B10陽信銀行帳戶提領35萬60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7、附表二編號4、5 48 A70 LINE暱稱摩根 陳怡君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中旬起向被害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7月22日9時36分匯款50萬元至施鐘淳中信銀行帳戶。 施鐘淳中信銀行帳戶於111年7月22日13時56分轉帳77萬7000元至李岳融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李岳融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再於111年7月22日14時許層轉37萬7000元至B10中信銀行帳戶。 B10於111年7月22日16時許,自B10中信銀行帳戶提領37萬60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8、附表二編號4、5 49 A71 (告訴) LINE暱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初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7月22日10時17分匯款4萬5000元至施鐘淳中信銀行帳戶。 施鐘淳中信銀行帳戶於111年7月22日13時56分轉帳77萬7000元至李岳融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李岳融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再於111年7月22日14時2分層轉40萬元至B10玉山銀行帳戶。 B10玉山銀行帳戶於111年7月22日14時22分轉匯3萬5250元至丁大芳台新銀行帳戶,並於111年8月8日13時38分遭現金提領。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9、附表二編號4、5 50 A72 (告訴) LINE暱稱陳淑樺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26日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7月25日11時35分匯款100萬元至邱宏維華南銀行帳戶。 邱宏維華南銀行帳戶於111年7月25日12時18分轉帳105萬元至李岳融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李岳融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再: ①於111年7月25日12時29分層轉34萬6000元至B10中信銀行帳戶。 ②於111年7月25日12時31分層轉35萬8000元至B10玉山銀行帳戶。(原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增列) ①B10於111年7月25日18時36分,自B10中信銀行帳戶提領34萬6000元。 ②B10於111年7月25日13時56分,自B10玉山銀行帳戶提領35萬8000元。(原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增列)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0、附表二編號4、5 51 A73 (告訴) LINE暱稱李雅雯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25日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7月25日12時4分匯款5萬元至邱宏維華南銀行帳戶。 邱宏維華南銀行帳戶於111年7月25日12時18分轉匯105萬元(含告訴人匯入款項)至李岳融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李岳融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再於111年7月25日12時27分層轉34萬6000元至B29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B29於111年7月25日13時20分,自B29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領34萬60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1、附表二編號4、17 52 A74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10日起以簡訊向告訴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7月26日12時21分匯款300萬元至邱宏維中信銀行帳戶。 邱宏維中信銀行帳戶於111年7月26日14時36分轉帳149萬9000元至李岳融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於111年7月26日14時43分轉匯38萬8000元至B10中信銀行帳戶,B10中信銀行帳戶再於111年7月26日15時53分轉匯5萬元至B10玉山銀行帳戶、16時16分轉匯10萬元、16時18分轉匯4萬8000元至B29台新銀行帳戶。 ②於111年7月26日14時45分轉匯35萬6000元至B10玉山銀行帳戶。 ①B10於111年7月26日15時44分至16時13分,自B10玉山銀行帳戶提領25萬6000元、1萬5000元、5萬元、5萬元、3萬5000元。 ②B29於111年7月26日16時43分,自B29台新銀行帳戶提領14萬80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2、附表二編號4、5、17 53 A75 (告訴) LINE暱稱陳紫睿-顧問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4月間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 年7 月27日上午10時35分匯款200 萬元、111 年7 月27日上午10時37分匯款100 萬元至邱宏維華南銀行帳戶。(起訴書誤載為111年7月26日12時21分匯款300萬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邱宏維華南銀行帳戶經由李岳融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111年7月27日11時11分層轉35萬4000元至B10中信銀行帳戶。 B10於111年7月27日起,取得B10中信銀行帳戶內35萬4000元並加以私吞。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3、附表二編號4、5 54 A06 (告訴) LINE暱稱小雅$-普徠仕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4日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7月28日9時59分匯款3萬5000元、10時2分匯款1萬5000元至劉霆偉中信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5、附表二編號18 55 A07 (告訴) LINE暱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上旬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7月28日10時許匯款5萬8099元、8月1日10時37分匯款5萬600元至劉霆偉中信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6、附表二編號18 56 A08 (告訴) LINE暱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初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8月1日10時7分匯款268萬800元至劉霆偉中信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7、附表二編號18 57 A09 LINE暱稱張晶晶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7日起向被害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8月2日9時52分匯款5萬元、53分匯款5萬元、58分匯款5萬元、10時許匯款5萬元至劉霆偉中信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8、附表二編號18 58 A52 (告訴) LINE暱稱高彥廷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中旬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8月1日13時28分匯款350萬元至葉寶秀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匯款100萬元,應予更正) 葉寶秀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 ⑴111年8月1日13時58分、59分轉帳200萬元、99萬9000元至勇旭實業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帳戶。 ⑵111年8月2日0時5分轉帳50萬元至何晉緯中信銀行帳戶,再於 ①同日0時7分轉帳20萬元至劉承祐王道銀行帳戶。 ②同日0時7分轉帳19萬9980元至陳穎瑄王道銀行帳戶。 ③同日0時8分轉帳9萬9699元至陳穎瑄渣打銀行帳戶。 ①劉承祐於111年8月2日0時許,自劉承祐王道銀行帳戶陸續提領共計19萬9900元。 ②陳穎瑄於111年8月2日0時11分至17分,自陳穎瑄王道銀行帳戶陸續提領20萬元。 ③陳穎瑄於111年8月2日0時25分至28分,自陳穎瑄渣打銀行帳戶陸續提領10萬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9、附表二編號8 59 A51 (告訴) LINE暱稱飆股達人/老陳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9日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8月1日20時17分匯款9888元至葉寶秀京城銀行帳戶。 葉寶秀京城銀行帳戶於111年8月2日21時27分轉帳1萬元至何晉緯中信銀行帳戶,再於同日21時34分轉帳1萬1000元至陳裕文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陳裕文於111年8月7日20時4分,自陳裕文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提領1萬1005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0、附表二編號8 60 A053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致電告訴人,佯稱其涉及刑事吸金案件,需交付款項以供保管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111年8月3日上午10時50分許匯款199萬元至B18元大銀行帳戶。 其中95萬元由B18依指示於111年8月3日12時45分匯款至吳嘉政華南銀行帳戶;其餘款項則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匯款於同日12時46分、48分匯款34萬9263元、35萬737元至吳嘉政中信銀行帳戶、於同日12時48分、55分匯款15萬378元、14萬8000元至B30台灣銀行帳戶內 B30於111年8月3日14時25分許,自B30台灣銀行帳戶提領29萬8千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1 61 A13 (告訴) 告訴人於111年6月21日前某時加入LINE投資群組積善之家88,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8月17日14時13分匯款12萬元至李仲賢中信銀行帳戶。 李仲賢中信銀行帳戶於111年8月17日14時27分轉匯12萬元至鈦霖企業社陳俊霖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再於111年8月17日14時30分轉匯12萬元至B29台新銀行帳戶。 B29於111年8月17日14時48分,自B29台新銀行帳戶提領20萬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2、附表二編號17、19 62 A54 (告訴) LINE暱稱李夢珊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底向告訴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8月22日10時30分、32分、11時5分匯款5萬元、5萬元、10萬元至張櫂顯台新銀行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張耀顯,應予更正) 張櫂顯台新銀行帳戶於111年8月22日10時57分、11時15分匯款10萬元、10萬元至鈦霖企業社陳俊霖台北富邦銀行帳戶,鈦霖企業社陳俊霖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於同日11時7分匯款22萬5015元至B29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同日11時38分匯款48萬6015元至B29台新銀行帳戶。 B29於111年8月23日13時1分,自B29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領43萬40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3、附表二編號17、19 63 A55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27日起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8月23日10時35分匯款5萬元至張櫂顯台新銀行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張耀顯,應予更正) 張櫂顯台新銀行帳戶於111年8月23日11時8分匯款34萬元至鈦霖企業社陳俊霖台北富邦銀行帳戶,鈦霖企業社陳俊霖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再於同日12時7分匯款34萬15元至至B29台新銀行帳戶。 B29於111年8月23日14時26分,自B29台新銀行帳戶提領34萬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4、附表二編號17、19【附表四】

(一)供述證據部分 ⒈被告B04於本院審理之自白。 ⒉證人康筱潔之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證人楊元豪之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證人劉鎮守之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證人A01之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證人李昆諺之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證人A62之警詢證述、證人A50之警詢證述、證人A46之警詢證述、證人A14之警詢證述、證人A61之警詢證述、證人廖美珍之警詢證述、證人A47之警詢證述、證人A59之警詢證述、證人A49之警詢證述、證人A60之警詢證述、證人A48之警詢證述、證人A44之警詢證述、證人A58之警詢證述、證人A45之警詢證述、證人A65之警詢證述、證人A43之警詢證述、證人A35之警詢證述、證人A32之警詢證述、證人A42之警詢證述、證人A37之警詢證述、證人A30之警詢證述、證人周秉嫺之警詢證述、證人A23之警詢證述、證人A41之警詢證述、證人A36之警詢證述、證人A40之警詢證述、證人A24之警詢證述、證人A25之警詢證述、證人A26之警詢證述、證人A33之警詢證述、證人A34之警詢證述、證人A20之警詢證述、證人A22之警詢證述、證人A21之警詢證述、證人A38之警詢證述、證人A19之警詢證述、證人A57之警詢證述、證人A28之警詢證述、證人A39之警詢證述、證人A18之警詢證述、證人A29之警詢證述、證人A27之警詢證述、證人A10之警詢證述、證人A66之警詢證述、證人A67之警詢證述、證人A68之警詢證述、證人A69之警詢證述、證人A70之警詢證述、證人A71之警詢證述、證人A72之警詢證述、證人A73之警詢證述、證人A74之警詢證述、證人A75之警詢證述、證人A06之警詢證述、證人A07之警詢證述、證人A08之警詢證述、證人A09之警詢證述、證人A52之警詢證述、證人A51之警詢證述、證人A053之警詢證述、證人A13之警詢證述、證人A54之警詢證述、證人A55之警詢證述、證人B02之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證述、證人B03之警詢、偵查中證述、證人B17之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證述、證人B05之警詢、偵查中證述、證人B06之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證述、證人B09之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證述、證人B07之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證述、證人B08之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證述、證人B13之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證述、證人B14之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證述、證人B16之警詢、偵查中證述、證人B19之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證述、證人B21之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證述、證人B22之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證述、證人B20之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證述、證人B29之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證述、證人B10之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證述、證人B11之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證述、證人B12之警詢、偵查中證述、證人B15之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證述、證人B25之警詢、偵查中證述、證人B27之警詢、偵查中證述、證人王O塘之警詢、偵查中證述、證人黃O德之警詢、偵查中證述、證人B18之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證述、證人B23之警詢、偵查中證述、證人B24之警詢、偵查中證述、證人B28之警詢、偵查中證述、證人B30之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證述、證人B18之警詢、偵查中證述、證人陳穎瑄之警詢、偵查中證述、證人劉承祐之警詢、偵查中證述、證人陳翊鴻之警詢、偵查中證述、證人林志文之警詢證述、證人陳俊霖之警詢、偵查中證述、證人楊証崴之警詢、偵查中證述、證人温晟銘之警詢、偵查中證述、證人劉霆偉之警詢、偵查中證述、證人紀尉元之警詢證述、證人周子瑞之警詢、偵查中證述。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⒈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各1份(B13)【警1卷P29-43、55-70、偵1卷一P465、偵1卷二P313-328、偵1卷十P55】 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各1份(B03、B09、黃仁德、B17、B05)【他1卷一P397-419、少連偵卷六P 173-186、偵1卷一P443-445、偵1卷二P243-249、偵1卷三P101-121、偵1卷十P53、57】 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照片各1份(B02、陽盈凱、洪仲威、楊証越)【少連偵卷一P111-143】[1] 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照片各1份(B03)【少連偵卷一P257-263、偵1卷二P 49-51】 ⒌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4份(B08、B04、B06、B10)【少連偵卷二P43-51、P193-201、少連偵卷一P323-331、P443-451】 ⒍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照片各1份(B11)【少連偵卷二P273-284】 ⒎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照片各1份(邱建恩)【少連偵卷一P535-543、偵1卷三P405-409】 ⒏B10遭拘提搜索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12幀【少連偵卷二P229-234】 ⒐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B14)【少連偵卷三P91-99】 ⒑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B16)【少連偵卷三P239-247】 ⒒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B17)【少連偵卷三P357-369】 ⒓勘察採證同意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陳俊霖)【少連偵卷三P477-487】 ⒔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鄭傑鴻)【少連偵卷六P19-25】 ⒕吳采憑庭呈之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1卷十四P41-43】 ⒖B13遭扣案手機相簿照片、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警1卷P75-77、P89-164、他1卷一P275、他1卷二P13-36、P39-41、P45-65、P69-71、P75-76、P79-88、P91-96、P99-112、P117-124、P127-141、P169-175、P179、P183-195、P207-230、P307-309、P313-321、P325-331】 ⒗邱建恩遭扣案手機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及影片檔案截圖各1份【他1卷二P335-341、P345-345、P349-358、P361-371】 ⒘黃仁德遭扣案手機對話紀錄截圖、相簿影片截圖各1份【他1卷二P381-382、P385-389】 ⒙B03遭扣案手機對話紀錄截圖1份【他1卷二P393、P397-399、P403、P407-411、P415-419、P423、P427-429、P433、P437-444、P447-449、P453-456、P463-464、P467、P471-473、P477-479、P485-487、P491-498、P501-503、P507-511、P515-520、P523-525】 ⒚鄭傑鴻遭扣案手機對話紀錄截圖、影片截圖、備忘錄截圖各1份【他1卷二P529、P533、P537-542、P545-546】 ⒛B14遭扣案手機對話紀錄截圖、相簿與記事本照片各1份【他1卷二P549-551、P555-560、P563-566、P569-570、P573-574、偵1卷九P245-256】 B08遭扣案手機對話紀錄截圖1份【少連偵卷二P53-87】 B17遭扣案手機對話紀錄截圖1份【少連偵卷三P371-386】 陳俊霖遭扣案手機對話紀錄截圖1份【少連偵卷三P489-538】 B11遭扣案手機通聯記錄截圖1份【少連偵卷二P297】 手機對話證據一覽表1份【偵1卷九P223-243】 B15遭扣案手機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卷九P313-341】 B02遭扣案手機檔案、備忘錄資料截圖1份【偵11卷二P133-144】 A62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存摺資料、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警11卷P169-203】 A50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詐欺網站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少連偵卷七P25-37】 A46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少連偵卷七P47-53】 A14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存摺資料、詐欺網站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少連偵卷七P69-81】 A61提出之存摺資料、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偵1卷八P465-475】 廖美珍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少連偵卷七P113-116】 A47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詐欺網站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少連偵卷七P126-139】 A59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存摺資料、詐欺網站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少連偵卷七P149-158】 A49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存摺資料、詐欺網站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少連偵卷七P171-178】 A60提出之存摺資料1份【少連偵卷七P189、偵1卷八P65-73】 A48提出之匯款交易憑證截圖1份【少連偵卷七P197-198】 A44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少連偵卷六P311-313】 A58提出之存摺資料、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少連偵卷七P223-237】 A45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詐欺網站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少連偵卷七P245-267】 A65提出之匯款交易憑證截圖1份【少連偵卷七P283】 A43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少連偵卷七P295-306】 A35提出之匯款交易憑證截圖1份【警5卷二P7-9】 A32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存摺資料各1份【警2卷P84-88】 A42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詐欺網站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警5卷一P187-284】 A37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詐欺網站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警5卷二P55-60】 A30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詐欺網站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警2卷P7-14】 周秉嫺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警2卷P46-53】 A23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存摺資料、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偵6卷P79-87】 A41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警5卷一P148-163】 A36提出之匯款交易憑證截圖1份【警5卷二P31-33】 A40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警5卷一P71-97】 A24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存摺資料、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偵6卷P107-146、335-337】 A25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存摺資料、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偵6卷P155-164】 A26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詐欺網站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偵6卷P183-187】 A33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存摺資料、詐欺網站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警2卷P120-129】 A34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卷P146-157】 A20提出之匯款交易憑證截圖1份【少連偵卷七P319】 A22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詐欺網站截圖各1份【偵3卷P299-307】 A21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詐欺網站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偵3卷P223-247】 A38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5卷二P77-89、93-209】 A19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詐欺網站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偵3卷P109-129】 A57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存摺資料、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少連偵卷七P341-348】 A28提出之匯款交易憑證截圖1份【偵7卷P37-39】 A39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詐欺網站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警5卷二P271-283】 A18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少連偵卷七P359-365】 A29提出之存摺資料、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偵8卷P145-155】 A27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存摺資料、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偵6卷P213-281】 A10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警8卷P107-145】 A67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少連偵卷八P189-202】 A68提出之匯款交易憑證截圖1份【少連偵卷八P221】 A69提出之匯款交易憑證截圖1份【少連偵卷八P229】 A70提出之匯款交易憑證截圖1份【少連偵卷八P236】 A71提出之匯款交易憑證截圖1份【少連偵卷八P242】 A75提出之匯款交易憑證截圖1份【少連偵卷八P277-280】 A52提出之存摺資料1份【少連偵卷七P387】 A51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少連偵卷七P395-397】 A053提出之存摺資料、詐欺網站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少連偵卷七P409-414】 A13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各1份【警9卷P111-133】 A55提出之匯款交易憑證截圖1份【少連偵卷七P442-449】 温晟銘之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ATM提領監視器影像各1份【警5卷一P21-33、少連偵卷四P500】 B22之華南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警4卷P7-11】 蘇立元之國泰世華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警4卷P13-25】 温晟銘之國泰世華銀行A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警5卷一P35-43】 温晟銘之國泰世華銀行C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警5卷一P45-52】 温晟銘之國泰世華銀行D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警5卷一P53-60】 劉霆偉之中國信託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警6卷P53-68】 陳俊霖之中國信託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警7卷P45-57】 温晟銘之國泰世華銀行E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警5卷一P61-66】 B29之國泰世華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取款憑證、臨櫃提款監視器影像及取款交易憑證各1份【警8卷P17-21、P37-39、少連偵卷八P291-292、少連偵卷五P305、P311-317】 B29之第一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臨櫃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各1份【警8卷P23-27、29-35】 B29之台新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臨櫃提款監視器影像及取款交易憑證各1份【警8卷P45-49、P41-43、警9卷P17-21、少連偵卷五P307、P319-323】 紀尉元之中國信託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警8卷P57-74】 陳饒鳳之中國信託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警8卷P77-99】 李仲賢之中國信託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警9卷P23-25】 鈦霖企業社陳俊霖之台北富邦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警9卷P29-35】 何妤妤之國泰世華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警11卷P71-77】 B19之中國信託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臨櫃提款監視器影像及取款交易憑證各1份【警11卷P79-85、少連偵卷四P109-111】 B19之國泰世華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取款憑證各1份【警11卷P87-93、P95-99】 101.B19之第一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警11卷P101-106】 102.陳俊霖之台北富邦銀行歷史交易明細1份【少連偵卷一P547】 103.B10之陽信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各1份【少連偵卷二P203】 104.B10之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少連偵卷二P205-208、少連偵卷八P305-306】 105.B10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少連偵卷二P209-213、少連偵卷八P293-304】 106.李岳融之國泰世華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少連偵卷二P217-228】 107.周子瑞之中國信託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少連偵卷四P51-69、P71-85】 108.B16、B09、B11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少連偵卷三P225-233】 109.B24之玉山銀行歷史交易明細、臨櫃提款監視器影像及取款交易憑證各1份【少連偵卷四P425-427、P408-409】 110.陳穎瑄之王道銀行歷史交易明細、ATM提領監視器影像各1份【少連偵卷五P161-166、P145】 111.陳穎瑄之渣打銀行歷史交易明細、ATM提領監視器影像各1份【少連偵卷五P167-170、P146】 112.B18之元大銀行歷史交易明細1份【少連偵卷五P277】 113.吳嘉政之華南銀行歷史交易明細1份【少連偵卷五P279】 114.楊元豪之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各1份【少連偵卷六P219-221、他1卷一P296-297】 115.李岳融之國泰世華銀行歷史交易明細1份【少連偵卷八P281-290】 116.B23之台新銀行歷史交易明細、臨櫃提款監視器影像及取款交易憑證各1份【少連偵卷八P335、少連偵卷四P370-371】 117.B23之陽信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臨櫃提款監視器影像及取款交易憑證各1份【少連偵卷八P337-339、少連偵卷四P372】 118.A01之京城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偵2卷一P151-156】 119.温晟銘之國泰世華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偵3卷P359-366、P393-395】 120.金流表2份【少連偵卷十P41-52、偵1卷十五P195-197】 121.GOOGLE街景圖2幀【他1卷一P17】 122.劉鎮守之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提款卡照片、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開戶總約定書、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他1卷一P19、103-104、215-221、P31-57、P205-207、P332-333】 123.A01之京城銀行轉帳結果通知5幀【他1卷一P277-278】 124.楊元豪遭私行拘禁相關監視器影像截圖1份【偵2卷一P175-176】 125.劉鎮守遭私行拘禁相關監視器影像截圖1份【偵2卷一P41-60】 126.A01遭私行拘禁相關監視器影像截圖1份【偵2卷一P143-146】 127.妨害自由蒐證照片1份【偵2卷一P199-233】 128.邱建恩之台新銀行歷史交易明細1份【少連偵卷一P545】 129.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少連偵卷二P237-242】 130.B18之台新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ATM提領監視器畫面各1份【偵11卷一P351-356】 131.B21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ATM提款監視器影像及取款交易憑證各1份【少連偵卷四P272、P273、P274-275】 132.B20之台新銀行取款憑條、歷史交易明細、ATM取款監視器影像各1份【少連偵卷四P157-174】 133.楊証崴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取款憑證、臨櫃監視器影像各1份【少連偵卷四P247-253】 134.B21之高雄銀行帳戶臨櫃提款監視器影像及取款交易憑證各1份【少連偵卷四P275-276】 135.B21之兆豐銀行帳戶臨櫃提款監視器影像及取款交易憑證各1份【少連偵卷四P276】 136.B22之新光銀行帳戶臨櫃提款監視器影像及取款交易憑證各1份【少連偵卷四P322】 137.B22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臨櫃提款監視器影像及取款交易憑證各1份【少連偵卷四P324-325】 138.B22之台新銀行帳戶ATM提款監視器影像、臨櫃提款監視器影像及取款交易憑證各1份【少連偵卷四P323-324】 139.B24之華南銀行帳戶臨櫃提款監視器影像及取款交易憑證、取款憑條、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少連偵卷四P409-410、P428-430】 140.B25之玉山銀行帳戶臨櫃提款監視器影像及取款交易憑證、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少連偵卷四P449-450、P467-471】 141.B03ATM提款監視器影像1份【少連偵卷九P7-11、P207-209】 142.劉承祐之王道銀行帳戶ATM提領監視器影像1份【少連偵卷五P112-113】 143.B30之台灣銀行帳戶臨櫃提款監視器影像及取款交易憑證、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少連偵卷五P362-363、P381-385】 144.吳嘉政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臨櫃提款監視器影像及取款交易憑證、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少連偵卷五P234-235、P249-275】 145.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8號刑事判決1份(被告B15)【偵11卷三P277-284】 146.A75之土地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本院卷六P223-225】 14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4年11月5日函文暨告訴人A75114年10月25日警詢筆錄各1份【本院卷六P227-234】 148.B22之玉山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19】 149.蘇立元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27-48】 150.郭淑慧之彰化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55-64】 151.楊志杰之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77】 152.B22之台新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13-15】 153.B22之新光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69-71】 154.劉世偉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之遠東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83】 155.B21之高雄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89-90】 156.B21之兆豐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95】 157.王夢玲之京城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101】 158.葉寶秀之京城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103】 159.劉承祐之王道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109-111】 160.B20之元大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117-119】 161.陳裕文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127-128】 162.張翔豪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133-136】 163.葉寶秀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161-162】 164.勇旭實業有限公司之玉山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167-171】 165.康筱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179-194】 166.B22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217-235】 167.B20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237-250】 168.楊証崴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251-277】 169.B21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279-311】 170.蘇柏銘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313-325】 171.何晉緯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327-351】 172.丁大芳之台新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357-359】 173.陳勇安之華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365-369】 174.陳饒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393-407】 175.邱宏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409-429】 176.施鐘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431-457】 177.B10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461-543】 178.鈦霖企業社陳俊霖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七P547-552】 179.楊元豪之台新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十P387】 18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5年4月6日中市警刑四字第1150012859號函暨職務報告各1份【本院卷十二P193-195】 181.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兵籍資料(B04)【本院卷十二P431】卷目: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中市警刑八字第1110031535號刑案偵查卷宗(警1卷)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南市警白偵字第1110599585號刑案偵查卷宗(警2卷)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中市警刑七字第1120000126號刑案偵查卷宗(警3卷) 4.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投仁警偵字第1120016605號刑案偵查卷宗(警4卷)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南市警白偵字第111070392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5卷一至卷二)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新北警蘆刑字第112437385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6卷) 7.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120706306號刑案偵查卷宗(警7卷)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110050684號刑案偵查卷宗(警8卷) 9.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2002104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9卷) 10.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嘉市警二偵字第1120705543號刑案偵查卷宗(警10卷) 1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偵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11卷) 1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3697號偵查卷宗(他1卷一、他1卷二) 13.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475號偵查卷宗(他2卷) 1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3514號偵查卷宗(他3卷) 1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偵字第17號偵查卷宗(少偵卷) 1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91號偵查卷宗(少連偵卷一至卷十) 1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752號偵查卷宗(偵1卷一至卷十五) 1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184號偵查卷宗(偵2卷一至卷五) 19.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056號偵查卷宗(偵3卷) 2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954號偵查卷宗(偵4卷) 2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210號偵查卷宗(偵5卷) 2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561號偵查卷宗(偵6卷) 2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59號偵查卷宗(偵7卷) 2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78號偵查卷宗(偵8卷) 2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0號偵查卷宗(偵9卷) 2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301號偵查卷宗(偵10卷) 2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008號偵查卷宗(偵11卷一至卷三) 2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205號偵查卷宗(偵12卷) 2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672號偵查卷宗(偵13卷) 3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927號偵查卷宗(偵14卷) 31.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27號偵查卷宗(偵15卷) 3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61號偵查卷宗(偵16卷) 3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90號偵查卷宗(偵17卷) 3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736號偵查卷宗(偵18卷) 3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380號偵查卷宗(偵19卷) 3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780號偵查卷宗(偵20卷一至卷三) 3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729號偵查卷宗(偵21卷) 3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查扣字第768號偵查卷宗(查扣1卷) 3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查扣字第430號偵查卷宗(查扣2卷) 40.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羈字第245號刑事卷宗(聲羈1卷) 4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羈字第272號刑事卷宗(聲羈2卷) 4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羈字第312號刑事卷宗(聲羈3卷) 4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偵聲字第228號刑事卷宗(偵聲1卷) 4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偵聲字第230號刑事卷宗(偵聲2卷) 4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偵聲字第244號刑事卷宗(偵聲3卷) 4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偵聲字第258號刑事卷宗(偵聲4卷) 47.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偵聲字第261號刑事卷宗(偵聲5卷) 48.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偵聲字第271號刑事卷宗(偵聲6卷) 49.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偵聲字第276號刑事卷宗(偵聲7卷) 50.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偵聲字第277號刑事卷宗(偵聲8卷) 5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偵聲字第265號刑事卷宗(偵聲9卷) 52.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偵抗字第622號刑事卷宗(偵抗1卷) 5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偵抗字第631號刑事卷宗(偵抗2卷) 5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少調字第672號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審理卷宗(少調卷一至卷四)

裁判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