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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原訴字第 4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原訴字第4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開仁選任辯護人 林宏政律師被 告 陳宗右選任辯護人 陳國瑞律師被 告 徐榮彬選任辯護人 吳政遇律師被 告 洪瑞婉選任辯護人 劉興峯律師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197號、第33198號、第33201號、113年度營偵字第3009號、第3161號、第3162號、第3163號、第3488號、第3524號、第3525號、第3526號、第3931號、第3932號、第3934號、第3935號、第4002號、第4003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96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30號、第160號、114年度偵字第1589號、第3352號、第100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B02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5、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3、附表四編號1至9、附表五編號1至2「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5、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3、附表四編號1至9、附表五編號1至2「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B03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5、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3、附表四編號1至9、附表五編號1至2「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5、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3、附表四編號1至9、附表五編號1至2「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B04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5、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3、附表四編號1至9、附表五編號1至2「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5、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3、附表四編號1至9、附表五編號1至2「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如附表六編號1至6所示物品及犯罪所得均沒收;如附表六編號7至8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B04(Telegram暱稱「吳長官」、暱稱「阿彬」)、B02(Telegram暱稱「2.0进步_仁」、LINE暱稱「水雞仁」)、B03(Telegram暱稱「保」、「宗保」、Instagram暱稱「陈」、「阿保」,經由B04介紹加入)分別於民國113年8、9月間加入暱稱「金鐵塔」之人所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並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由B02、B03透過Telegram群組「復仇者聯盟PK」聯繫「金鐵塔」等機房上游(盤口),B02、B03、B04共同管理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介紹及管控第一線車手、監控或收水人員、口頭講授教戰手冊、下達指令予第一線成員進行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提款、監控及收水等工作、清點詐欺款項等關於車手組之任務,並以B02經營之貄墨紋身刺青店(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為據點。

二、B02、B03、B04即循本案詐欺集團之前開詐欺運作方式,與下列詐欺集團成員,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B02、B03、B04、B05(B04介紹加入,擔任車手頭、監控、收水等工作,另經本院判決)、B10(B02介紹加入,擔任車手,另經本院判決)以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詐騙方式詐欺各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人頭帳戶,B03再指示B05前往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B05搭乘不知情謝宗恩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113年9月21日13時50分至統一超商港達門市(址設臺南市○○區○○里000000號)領取A37所有郵局帳戶提款卡(如附表一編號12、13),及於同日13時54分至統一超商港龍門市(址設臺南市○○區○○里000號)領取林育緯所有臺北富邦銀行、臺灣銀行、郵局、華南銀行等提款卡(如附表一編號1至7、9至11、14至15),並均交付予B03,嗣B03取得並測試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均屬正常後均交予B05,B05再交付予B10,B02、B03及B04等人對B10以口頭講授有關提款注意事項之教戰手則,B04、B03尚指示B05偕同B10領取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作為提領款項時之代步機車,B10復依指示前往貄墨紋身刺青店領取工作機,B10隨後依B02、B04、B05(轉達B03之指示)等人之指示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款項,再將提領之詐欺款項交付予在旁監控之B05,B05收水後即返回貄墨紋身刺青店交付上開詐欺款項,並由B04、B02、B03等人負責清點每日所收之詐欺款項,再依「金鐵塔」之指示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層人員,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二)B08係B03之女友,依B03之要求,介紹B07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B02、B03、B04、B05、B08(另經本院判決)、B07(另經本院判決)以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詐騙方式詐欺各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人頭帳戶,B03取得並測試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均屬正常後,B03交付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工作機予B07,B07依指示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款項,再將提領之詐欺款項交付予在旁監控之B05,B05收水後即返回貄墨紋身刺青店交付上開詐欺款項,並由B04、B02、B03等人負責清點每日所收之詐欺款項,再依「金鐵塔」之指示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層人員,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三)B02、B03、B04、B05、B08、B07、B06(B03介紹加入,擔任取簿手,另經本院判決)以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詐騙方式詐欺各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人頭帳戶,B06依B03之指示於113年9月8日18時5分至統一超商湖興門市(址設嘉義市○區○○里○○○路000號)領取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並交付予B03,B03測試提款卡均屬正常後,B03交付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工作機予B07,B07依指示於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款項,再將提領之詐欺款項交付予在旁監控之B05,B05收水後即返回貄墨紋身刺青店交付上開詐欺款項,並由B04、B02、B03等人負責清點每日所收之詐欺款項,再依「金鐵塔」之指示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層人員,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四)B02、B03、B04、B05以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詐騙方式詐欺各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人頭帳戶後,B03取得並測試如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其中如附表四編號9之華南銀行提款卡即為B05前往統一超商港龍門市領取,同附表一編號14、15之帳戶)均屬正常後均交予B05,B05依指示於如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款項,且返回貄墨紋身刺青店交付上開詐欺款項予B03,並由B04、B02、B03等人負責清點每日所收之詐欺款項,再依「金鐵塔」之指示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層人員,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五)B02、B03、B04、B09(B03介紹加入,擔任監控、收水等工作,Telegram暱稱「小乖」,另經本院判決)、少年丁0鈞(暱稱秋生等人介紹加入,另案於彰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以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冒充市公所人員、「吳順吉警官」、「陳國安法官」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4日13時起陸續致電曾雪貞,佯稱:李文華申請曾雪貞之戶籍謄本並用以銀行開戶,因而積欠銀行款項新臺幣(下同)2,000多萬元,交付處理費可以協助其秘密處理云云,致曾雪貞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彰化市之住處,將郵局及臺灣銀行帳戶資料、處理費338,000元交付予少年丁0鈞(曾雪貞之實際住處及帳戶資料均詳卷),少年丁0鈞隨後將款項交付予在旁監控之B09,B09再繳回予B03,B03等人再依「金鐵塔」之指示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層人員,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六)B11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3年9月間加入本案詐欺集團,除擔任車手外,尚於113年10月8日介紹黃睿福(另案於彰化地方法院審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加入本案詐欺集團。B02、B03、B04、B05、B08、B11、黃睿福、B09以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因本案詐欺集團食髓知味,另由冒充「吳順吉警官」、「陳國安法官」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5日12時40分起陸續致電曾雪貞,佯稱:想要趕快結束還你清白須再給付手續費,早點給早點結束云云,惟曾雪貞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假意於同日14時25分在曾雪貞住處面交手續費338,000元,B03即分別指示黃睿福擔任車手、B09擔任監控及收水,兩人依約前往現場,待黃睿福欲向曾雪貞收取現金338,000元時(實為面紙1包,僅有真鈔4,000元),即遭埋伏員警當場逮捕黃睿福而未遂。嗣黃睿福以30,000元交保後,B03指示B08匯款30,000元至B11小孩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卷),再由B11交付予黃睿福作為其交保之保釋金,而黃睿福聯繫B02以索取報酬時,B02指示B03透過B08以自存方式存款25,000元至黃睿福所有京城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卷)作為工作報酬。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是本判決下述關於被告B02、B03、B04、B11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所引用之證據,並不包括證人(包含該被告以外之其餘共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

二、本判決所引用被告B02、B03、B04、B11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官、上開被告、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或不爭執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及證據取得過程等節,並無非出於任意性、不正取供或其他違法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以下所引用具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應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關於犯罪事實部分

(一)被告B02、B03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罪事實;被告B04於本院審理時坦承詐欺、洗錢犯行,否認指揮犯罪組織犯行,辯稱:我承認參與犯罪組織罪,但我沒有負責聯繫盤口或「金鐵塔」,未擔任總控盤、未講授教戰手則,我有從事收水工作,但我不是總收水等語;被告B11坦承介紹黃睿福等情事,惟否認全部犯行,辯稱:黃睿福要我找兼職工作給他,當時我為B03從事提領款項工作,我介紹黃睿福時,還不知道是做車手,我只有介紹黃睿福加入B03的飛機群組,工作內容他們自己去談,我不知道他是要做提款的工作,警察聯絡我,B03也有講,我才知道是做車手的工作,我只知道是娛樂城博弈的錢,我當時只知道要賺錢,沒有想那麼多,我是在臉書應徵到這份工作的,我沒有加入黃睿福的飛機群組,我加入的群組名稱忘記了,裡面有B03那邊的人,黃睿福說他的手機被扣,要我幫忙聯絡B03,我會提供匯款帳戶是因為黃睿福沒有帳戶等語。

(二)上開被告B02、B03坦承全部犯行部分、被告B04坦承前開詐欺、洗錢犯行部分、被告B11坦承介紹黃睿福及協助匯款30,000元等客觀事實部分,業據被告B02、B03、B04、B11供承在卷,並有如附表七所示證據在卷可佐,暨如附表六編號1至5所示應沒收物扣案可稽。

(三)關於被告B02、B03、B04共同指揮犯罪組織部分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對於發起、主持、操

縱、指揮犯罪組織等不同層次之犯行,均予規範處罰,以收遏制之效。所謂「主持」,係指主事把持。「操縱」,係指幕後操控。而「指揮」犯罪組織者,雖非「主持」,然就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得指使命令犯罪組織成員,決定行動之進退行止,與同條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之人,係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有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1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詐欺集團之分工細緻,不論電信詐欺機房(電信流)、網路系統商(網路流)或領款車手集團及水房(資金流),各流別如有3 人以上,通常即有各該流別之負責人,以指揮各該流別分工之進行及目的之達成,使各流別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其他流別之行為,以達整體詐欺集團犯罪目的之實現,則各流別之負責人,尤其是電信流之負責人,縱有接受詐欺集團中之發起、主持或操縱者之指示而為、所轄人員非其招募、薪資非其決定,甚至本身亦參與該流別之工作等情事,然其於整體詐欺犯罪集團中,係居於指揮該流別行止之核心地位,且為串起各流別分工之重要節點,自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所指「指揮」犯罪組織之人,與僅聽取號令,而為行動之一般成員有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B02、B03於本案詐欺集團中屬於負責共同管理車手之層

級,即從事介紹他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監控或收水工作,且負責教導及下達相關指令予前開人員,並負責清點詐欺款項後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等工作內容,揆諸前揭意旨,被告B02、B03核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所指「指揮」犯罪組織之人。

⒊被告B04雖否認有何指揮犯罪組織犯行,惟查:

⑴被告B04負責介紹他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且曾介紹B03、B05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曾從事向車手取回詐欺款項之收水工作等情,業據被告B04供承在卷,並有證人B03、B05於本院訊問時之供述在卷可佐。

⑵關於被告B04之工作內容與被告B02相同,均負責介紹他人加

入本案詐欺集團以及清點車手交回之詐欺款項,車手B10提領款項後返回貄墨紋身刺青店即由被告B02清點詐欺款項等情,業據證人B02於本院訊問時供述明確(聲羈卷第59至60頁);關於被告B04負責管控人員,車手頭B05若有問題,被告B03告知被告B04,由被告B04處理,被告B02、B03大部分都在一起行動,總收水後,被告B03曾見過被告B04與B02一同清點贓款,每日負責清點車手交回之詐欺款項係被告B02、B03、B04等3人,清點地點為貄墨紋身刺青店等情,業據證人B03於本院訊問及偵查具結時證述明確(聲羈卷第47至48頁,營偵1卷第126頁);關於被告B02、B03、B04均曾教導B10有關車手應如何提領及相關注意事項之教戰手則等情,業據證人B10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明確(營偵1卷第173至174頁),互核上開證人所述,顯見被告B04尚需負責管理及指導其介紹加入之成員或其他成員,並負責清點詐欺款項。

⑶關於貄墨紋身刺青店於113年9月20、21日之監視器錄影畫面

及錄音譯文(警7卷第47頁,警17卷第53至89頁)時間 錄音或錄影過程 20日17時46分 B05、B02、B04等人在門口聊天 20日22時31分 B10開車抵達,並與B05、B02在門口聊天 20日23時57分 B02、B04欲開車離去,B05陪同在外 B03:明天早上上班哦,明天早上哦。 B04:我叫你起床喔,八點務必起床,我看你的表現阿。 B05:八點。 B04:掰掰。 B03:要確定餒,不要上課遲到了餒,掰掰。 21日11時34分 B02、B04開車抵達 21日11時52分 B05欲騎車外出時,B04在旁以手搭B05肩膀 21日12時7分 B05騎車返回,蹲在店內拍攝數張匯款單 21日13時21分 B05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離去 21日14時39分 B05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返回,左手夾包裹 21日16時14分至30分 B10開車前來,與B02、B05進入房間,房間內傳出:看到警察直接走等語,B04駕駛B10自小客車離去,B05騎乘機車搭載B10外出。 21日22時9分 B04開車返回 21日22時17分 B05騎乘機車搭載B10返回

⑷依被告B03與B04之對話紀錄,被告B03傳送:記得聯絡、別讓

它們睡著等語,被告B04回以:誰、永騰、在亂花錢、剛罵完等語,被告B03再傳:小呂跟永騰等語,被告B04回以:小呂我七點聯繫、讓他再睡一下等語(警4卷第154頁),及被告B02與B04之對話紀錄,被告B03傳送B05個人相關資料後,被告B04回以:阿寶、要顧著、不然他等等又跑走等語(警4卷第192頁),且被告B04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有介紹小呂與B05當車手等語(本院卷四第194頁),足見被告B02、B03、B04對於相關車手管理工作均有討論。又依前開貄墨紋身刺青店於20至21日之相關時序,佐以犯罪事實二(一)所示B05於21日13時50分至54分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統一超商港達門市、港龍門市領取A37及林育緯帳戶之提款卡,車手B10自21日16時35分起進行如附表一所示提款,B05在旁監控等情,顯見B05與B10均在貄墨紋身刺青店會合,B05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後,確係返回貄墨紋身刺青店,隨後與B10騎車出外領取款項,並於領款後與B10一同返回店內,被告B04自20日即參與前開過程,且與被告B02共同下達指令無訛,益徵被告B04確有共同負責管理車手。

⑸觀以被告B04扣案手機內於113年8月22日與暱稱小吳之對話紀

錄:「(B04)看有沒有水什麼水都可以接 有的話都可以多少賺。」、「(小吳)是你那邊有人員還是要找人員」、「(B04)86的、我們這邊是車隊阿蠻強的、只要你想運回來都有」、「(小吳)意思是只要我們這邊有、你們那邊就是整個包辦、整個車隊、簿子人員那邊你們全部都可以接這樣?」、「(B04)就是這麼乾脆、你可以去問看看多少賺一點、你跟你大哥開嘴一定有、然後剩下就是你自己計較了、不然跟大哥是要吃屎的」(警4卷第55至56頁),被告B04於偵查中供稱:我承認是跟機房成員接洽,但我單純只是想賺一點仲介費;車隊、簿子就是提領的人員及收水的戶頭等語(營偵1卷第68頁),益徵被告B04對於本案詐欺集團之車手層級有實際共同管理權限,始能對外探詢有無更多洗錢工作機會。

⑹依此,被告B04既同屬負責共同管理車手之層級,且與被告B0

3從事相同之管理工作內容,亦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所指「指揮」犯罪組織之人,故被告B04前開所辯,均不可採。

⒋起訴意旨雖主張被告B02、B03、B04均有主持犯罪組織之行為

,惟所謂主持,係指主事把持,即係在犯罪組織中作為首腦而居於領導者之地位。查被告B02、B03、B04雖共同負責管理車手層級,惟尚須依「金鐵塔」之指示命人前往拿取及測試人頭帳戶提款卡,被告B02、B03均稱呼「金鐵塔」為老闆,被告B03在其與「金鐵塔」之對話內容中確係接受金鐵塔之指示,且在黃睿福遭員警逮捕後,被告B02於「復仇者聯盟PK」群組內傳送「老闆,今天的人員確定被擊落了,交保要30萬」、「應該是當場通話時就擊落了」等內容,群組內有「金鐵塔」、被告B03等人,有被告B03扣案行動電話內之對話紀錄在卷可參(警22卷第144、154頁),顯見被告B02、B03、B04均非本案犯罪組織之首腦,自與主持犯罪組織之情形有別。又起訴意旨雖主張被告B02、B03、B04亦有操縱犯罪組織,惟被告三人係實際負責管理車手層級之人,已如前述,顯非幕後操控,而係指揮行為,故檢察官此部分主張,容有誤會。

(四)關於被告B11部分⒈被告B11就如犯罪事實二(六)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洗錢未遂等犯行⑴黃睿福經由暱稱「卡哇伊」之被告B11介紹而認識被告B03,

因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被告B03負責指派工作並指示應提款多少錢,暱稱「小乖」之B09亦會告知地點且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收取黃睿福提領之詐欺款項,某日由黃睿福擔任車手時,B09未上班,改由被告B11負責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收取黃睿福提領之詐欺款項;黃睿福交保後,即透過黃秀玲(Telegram暱稱「GuoguoG」)之飛機軟體聯繫被告B03,被告B03指示被告B11代為交付交保金,黃睿福與被告B11聯繫領取30,000元交保金之地點;被告B11亦屬詐騙集團的上線,因其曾負責人頭帳戶提款卡;被告B03是派工作,被告B03會交代工作給被告B11,被告B11再交代工作予黃睿福及黃秀玲,B09是收水,提領跟面交的贓款要交給他等情,業據證人黃睿福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警21卷第87、89至90頁,營偵1卷第100至101、103頁,警22卷第36頁)。

⑵證人黃秀玲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車手黃睿福是透過卡哇伊

加入B03詐欺集團;黃睿福介紹我加入詐騙集團的,黃睿福先透過卡哇伊知道有這工作(車手),然後跟我說,我才又透過黃睿福介紹卡哇伊給我認識。我跟黃睿福兩個是同一天加入這個詐騙集團;沒有面試,就直接在通訊軟體上面聊天,卡哇伊就說可以開始工作,有提供個人資料及相片,由宗保發個人資料的格式給我,我填完轉傳給他;卡哇伊就是B11,黃睿福是當一線人員,監控人員是「小乖」B09等語(併辦他卷第35至36頁,營偵1卷第113至114頁)。⑶證人B03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於警詢時所稱「GuoguoG」是

黃秀玲,是「卡哇伊」介紹進來,負責ATM提領工作的車手,「卡哇伊」是B11,負責吐卡(ATM提領車手),由金鐵塔介紹進來,並且她介紹黃秀玲進來等情均屬實在;關於黃睿福所稱B11介紹他加入,他再介紹黃秀玲與B11認識,他們一起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等情,確實是這樣子等語(營偵1卷第127至128頁)。又關於被告B03為何指示被告B11代為處理黃睿福之保釋金,證人B03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因為黃睿福是B11招覽進來的,所以B11要負責她底下的車手等語(營偵1卷第127至129頁)。

⑷綜合前開證述以觀,佐以被告B11供稱:其提款款項係交由小

乖,其領錢時,小乖會在附近;黃睿福擔任車手時,其曾負責交付卡片及收取款項等語(併辦他卷第71頁,本院卷四第199頁),足見被告B11確係擔任車手工作,且介紹黃睿福、黃秀玲一同擔任車手,並曾於黃睿福從事車手工作時,負責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及收水工作,且因黃睿福為被告B11所介紹,被告B11亦負責聯繫協調如犯罪事實二(六)所示黃睿福之交保後續事宜。

⑸黃睿福係以未供出上游成員為由,要求被告B03及所屬本案詐

欺集團處理交保金等情,業據證人黃睿福、B03證述明確(營偵1卷第101至102頁,警3卷第83頁),並有黃睿福、黃秀玲與被告B03通話之錄音對話內容摘要附卷可憑(警22卷第163至165頁),復衡以現今詐欺集團分工細膩,行事亦相當謹慎,取款現場如有突發狀況,指揮者即不易對不知內情之人員下達指令,如參與者對不法情節毫不知情,抑或發現係從事違法之詐騙工作,不僅恐致詐騙計畫功敗垂成,甚且牽連集團其他成員面臨遭查緝之風險,故被告B03處理黃睿福以未供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為由而索討交保金時,被告B03實無可能派遣對詐騙行為毫無所悉者,擔任傳遞訊息及交保款項之重要工作,參以被告B11於警詢時亦供稱:要麻煩我聯絡B03,看交保金能不能由集團處理,B03跟我說他要先問上游等語(警22卷第39頁),顯見被告B11對於黃睿福為集團提領款項而遭警逮捕時應由集團處理交保金之情形並無任何疑惑或不解,反居中協助聯繫處理,益徵被告B11於如犯罪事實二(六)所示犯行中,因其為本案詐欺集團之車手,且曾介紹黃睿福加入並曾擔任黃睿福之收水人員,其於黃睿福擔任該次犯行之車手計畫中,仍有所認識並參與其中而扮演一定角色,並居中依被告B03之指示而為傳遞訊息及交付交保金款項等工作,足認其主觀上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甚明,故被告B11辯稱其僅認知係提領娛樂城博弈的錢,不知黃睿福係從事車手工作等語,均無可採。

⒉被告B11確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⑴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以實施

特定犯罪而結合,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所稱參與,並不以形式上加入或具有明示之入會程序為必要,倘行為人對該組織之性質、目的及運作方式具有相當認識,並本於加入或配合之意思,實際參與其運作,從事足以維繫或實現犯罪目的之行為,即屬之(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899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本案詐欺集團係由被告B02、B03、B04等3人以上所組成,且

成員間係以實施詐欺犯罪為目的,組成具有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核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再者,依證人B03於偵查中具結之前開證述與被告B11之前開供述,被告B11擔任面交車手,依被告B03之指示而領取款項,並交付予收水人員B09等人,復介紹黃睿福、黃秀玲一同擔任車手,其所參與者即包含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之取財階段行為及洗錢構成要件之製造金流斷點等行為。又被告B11於擔任車手及收水工作時,亦知悉其係與本案詐欺集團指揮人員即被告B03、收水人員B09、車手黃睿福等人相互利用分工,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堪認被告B11確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而為其中之成員,主觀上當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故意,故被告B11辯稱未參與犯罪組織等語,即難憑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B04、B11前開所辯,均不足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B02、B03、B04、B11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B06、B07、陳信造(暱稱小黑)、被告B03組成詐欺集團,且於113年8月14日由B06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領取詐欺款項,被告B03因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等犯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42號判決在案(本院卷四第41至47頁,下稱前案)。又被告B03供稱:8、9月還有在另外詐欺集團做洗車手,該詐欺集團我只知道其中成員叫「小黑」,本件是B029月初找我做的;「(B02、B04有無跟你說他們對接的詐騙集團是誰?)沒有。應該跟之前「小黑」那個集團不一樣,那件上游好像已經有去執行了,所以本件應該跟之前的不一樣」等語(聲羈卷第45至47頁),核與證人B06於警詢證稱:我在113年9月10日遭警方查獲嘉義擔任車手後,B03就轉移據點到臺南等語(警10卷第13頁),及證人B07於警詢時證稱:B08介紹我加入阿保男子詐欺集團擔任車手等語(警8卷第69頁)大致相符。從而,前案詐欺集團雖亦有B06、B07、被告B03等成員,惟該詐欺集團業經查獲,被告B03係應邀約而另組成本案詐欺集團,B07再應B08邀約而加入,堪認前案詐欺集團與本案詐欺集團並非同一犯罪組織,故被告B03就本案犯行仍應論以指揮犯罪組織罪。

(二)罪名部分⒈被告B02、B03、B04所為下列犯行⑴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犯行(首次詐欺犯行),均係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⑵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各次犯行、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各次

犯行、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各次犯行、附表四編號2至9所示各次犯行、如犯罪事實二(五)所示犯行(即如附表五編號1),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⑶如犯罪事實二(六)所示犯行(即如附表五編號2),均係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⒉被告B11就如犯罪事實二(六)所示犯行,係犯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⒊起訴意旨雖主張被告B02、B03、B04就如犯罪事實二(五)、

(六)所示犯行,被告B11就如犯罪事實二(六)所示犯行,均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冒用公務員名義之加重詐欺事由,並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加重規定。惟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係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並未針對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加以規定,依罪刑法定原則,未遂犯之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並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規定之適用,故如犯罪事實二(六)所示未遂犯行,縱認有冒用公務員名義情形,亦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再者,詐欺集團之行騙手段,層出不窮且花樣百出,方式甚多,並非同一詐欺集團即當然使用相同手法對被害人施用詐術,故若非詐欺集團之高層或實際施用詐術之人,未必知曉詐欺集團成員實際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之手法,被告B02、B03、B04所共同指揮者係車手層級之成員,被告B11僅為車手或收水人員,其等對於本案詐欺集團係以何種方式詐欺被害人,實無從置喙,亦毋須關心,被告B02、B03、B04均供稱不知本案詐欺手法(本院卷一第283至284頁),被告B11則否認全部犯行而無足認其是否知悉本案詐欺手法,是本案既無積極證據足認上開被告對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實際上施用詐術之加重手段有所認識,均難認另有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冒用公務員名義之加重條件。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均為詐欺取財之加重條件,如犯詐欺取財罪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因詐欺取財行為僅有一個,仍只成立一罪,不能認為法條競合或犯罪競合,故此部分僅屬加重詐欺罪加重條件之減縮,且各款加重條件既屬同一條文,尚非罪名有所不同,自不另為無罪諭知,附此敘明。

⒋起訴意旨另主張被告B02、B03、B04均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

條例第44條第3項之操縱犯罪組織罪嫌,惟被告三人均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已如前述,自均無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規定論處之餘地。

(三)被告B02、B03、B04、B11就各自所犯前開犯行,與前開詐欺集團成員間,分別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意聯絡及分工行為,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罪數競合部分⒈被告B02、B03、B04所涉參與犯罪組織之低度行為均為指揮犯罪組織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⒉被告B02、B03、B04就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指揮犯罪組織罪。

⒊被告B02、B03、B04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各次犯行、附

表二編號1至4所示各次犯行、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各次犯行、附表四編號2至9所示各次犯行、如犯罪事實二(五)所示犯行(即如附表五編號1),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⒋被告B02、B03、B04就如犯罪事實二(六)所示犯行(即如附

表五編號2),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⒌被告B11就如犯罪事實二(六)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⒍被告B02、B03、B04分別所為上開各次犯行,均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別論罪,併合處罰。

(五)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者,該成年人主觀上對於共犯為未滿18歲之少年須有所認識,始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查證人少年丁0鈞於警詢時證稱其係由暱稱秋生等人介紹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其僅知B09、被告B03為其上手,惟不認識他們,亦不認識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等語(警21卷第76、78頁),被告B02、B03、B04均供稱不認識少年丁0鈞(本院卷一第283至284頁),則依卷內現存證據,俱不足以證明被告三人對於少年丁0鈞係未滿18歲之少年乙情有所認知或可得預見,自均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六)刑之減輕部分⒈被告B02、B03、B04、B11就如犯罪事實二(六)所示犯行,

為未遂犯,因犯罪結果顯較既遂之情形為輕,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之。

⒉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犯行部分,被告B02、B03於偵查及本院審

理時均坦承指揮犯罪組織犯行,均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B04於本院審理時否認指揮組織犯行,被告B11於本院審理時否認參與組織犯行,均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適用。

⒊關於詐欺、洗錢等相關減刑事由⑴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同

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該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後段規定「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該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第2項前段規定「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之要件均較為嚴格,修正後該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範圍並未納入未遂階段,且均僅「得」減輕其刑,故修正前規定均較有利,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

⑵被告B02供稱其獲利200,000元(本院卷一第283頁),被告B0

3供稱其獲利250,000元(本院卷四第192頁)。被告B04雖供稱其獲利僅約48,000元(本院卷一第284頁),惟被告B03於警詢時供稱:扣案手機內之記事本內容是關於當天詐騙款項分成之薪水表;關於警方查獲為止之獲利,B02大約20萬元,B04大約10萬,我大約25萬元,因為都是我在記帳,所以有一些印象等語(警3卷第77、84至85頁),被告B04供稱由被告B03記帳及發放薪水等語(警3卷第104至105頁,本院卷四第192頁),被告B02供稱被告B03負責發放薪水等語(營偵1卷第21、182頁),並有被告B03之扣案手機內記事本截圖附卷可參(併辦警卷第47至64頁),被告B03既係負責記帳及發放薪水,且確有使用記事本紀錄相關報酬,被告B03所稱被告B02之報酬亦核相符,則被告B04之報酬自應以被告B03所稱100,000元較為合理可信,故被告B04之報酬應為100,000元。

⑶被告B02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詐欺、洗錢犯行,且繳回犯罪

所得200,000元(本院卷四第304頁),故其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等規定之情形如下:

①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犯行,因係從一重論以指揮犯罪組織罪,

故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等規定得減刑部分,僅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

②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各次犯行、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各次

犯行、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各次犯行、附表四編號2至9所示各次犯行、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犯行,均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復因前述犯行均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故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得減刑部分,均僅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

③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犯行,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復因前述犯行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故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得減刑部分,僅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

⑷被告B03、B04均未繳回犯罪所得,被告B11否認詐欺及洗錢犯

行,均無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等規定之適用。

(七)爰審酌被告B03於前案詐欺集團經查獲後,仍不思悔改,竟另行起意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與被告B02、B04共同為指揮本案詐欺集團車手組之工作,被告B02復提供其經營之貄墨紋身刺青店為據點,被告B02、B03、B04前開所為,造成如附表ㄧ、二、三、四、五所示各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亦使偵查犯罪機關事後追查贓款及詐欺集團主謀成員之困難,而使詐欺集團更加氾濫,助長原已猖獗之詐騙歪風,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另被告B11前於109年間因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犯行經論罪科刑執行完畢,仍未記取教訓,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而為前揭犯行,被告B11所為,實不宜予以輕縱,復參酌被告B02、B03、B04、B11於本案之犯罪情節,被告B02有前開輕罪之自白減輕其刑事由而得作為量刑之有利因子,被告B02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B02與如附表一編號2、1

2、14、15、附表二編號2、4、附表三編號1、附表四編號1、2、4、5、9所示被害人達成調解並有依約履行之情形(本院卷四第229至281、341頁),被告B03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B04坦承部分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B04雖與如附表一編號2、12、14、15、附表二編號2、4、附表三編號1、附表四編號1、2、4、5、9所示被害人達成調解,惟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止均未依約履行之情形(本院卷二第243至245、271至273、301至303頁,本院卷四第151至152頁),被告B11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被告B02、B03、B04、B11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四第204至205頁),被告B02、B03、B04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刑,被告B11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院審酌被告B02、B03、B04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其等所犯各罪之刑期總和等情,分別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沒收部分

(一)如附表六編號1至5所示物品,分別係供被告B02、B03、B04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本院卷一第283頁,警4卷第125至219頁),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

(二)如附表六編號6所示被告B02繳回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又如附表六編號7至8所示犯罪所得,均未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且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如附表六編號9至14所示物品,均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均不予宣告沒收之。又如附表一至四、附表五編號1所示洗錢標的業經層層繳回,被告B02、B03、B04均未有支配或處分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行為,倘對被告3人宣告沒收其洗錢之財物,實屬過苛,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聖涵提起公訴,檢察官A34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黃毓庭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提領地點 提領經過 宣告刑 1 A02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須繳納折現核實費用始可領取中獎獎品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21日16時16分及16時18分,分別匯款88,000元及32,077元至林育緯所有臺北富邦銀行帳戶(末5碼60695)。 全聯學甲店(臺南市○○區○○路000號) 113年9月21日16時35分52秒起至16時39分37秒止,提領4筆20,000元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A03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購買商品,要求驗證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21日16時41分,匯款30,000元至林育緯所有臺北富邦銀行帳戶(末5碼60695)。 下營區農會(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113年9月21日17時0分至2分,提領20,000元、20,000元、10,000元、20,000元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A04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購買商品,須簽署誠信交易協議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21日18時4分,匯款49,985元至林育緯所有臺灣銀行帳戶帳戶(末5碼40611)。 下營區農會(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113年9月21日18時4分許至同日39分,提領4筆20,000元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A05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購買演唱會門票,要求驗證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21日18時14分、18時24分,分別匯款18,985元、5,123元至林育緯所有臺灣銀行帳戶帳戶(末5碼40611)。 下營區農會(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113年9月21日18時39分,提領20,000元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 A06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須繳納折現核實費用始可領取中獎獎品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21日18時21分、39分、40分,分別匯款12,099元、9,999元、2,055元至林育緯所有臺灣銀行帳戶(末5碼40611)。 下營區農會(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113年9月21日18時41分至42分,提領20,000元、6,000元、2,000元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A07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活動中獎,後續帳戶須沖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21日18時42分,匯款25,018元至林育緯所有郵局帳戶(末5碼37496)。 下營郵局(臺南市○○區○○街000號) 113年9月21日18時53分,提領60,000元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 A08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購買嬰兒圍欄,須與黑貓宅急便簽署託運條款協議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21日18時44分,匯款49,983元至林育緯所有郵局帳戶(末5碼37496)。 下營郵局(臺南市○○區○○街000號)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 A09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活動中獎,匯款可繼續抽獎累積獎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21日18時51分,匯款21,000元至陳美玲所有玉山銀行帳戶(末5碼92521)。 下營區農會超市(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113年9月21日19時34分、35分,分別提領20,000元、1,000元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 A10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活動中獎,需繳付確認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21日18時51分,匯款49,138元至林育緯所有郵局帳戶(末5碼37496)。 下營郵局(臺南市○○區○○街000號) 113年9月21日18時54分,提領60,000元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 A11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購買商品,要求以統一超商賣貨便賣場交易,且帳戶須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21日18時53分、55分,分別匯款11,017元、4,014元至林育緯所有郵局帳戶(末5碼37496)。 下營郵局(臺南市○○區○○街000號) 113年9月21日18時55分、19時25分、19時26分,分別提領18,000元、1000元、3000元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 A12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須先繳付款項再進行取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21日19時25分,匯款6,600元至林育緯所有郵局帳戶(末5碼37496)。 下營郵局(臺南市○○區○○街000號) 113年9月21日19時27分,提領6,000元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2 A13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購買演唱會門票,要求認證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21日19時56分,匯款49,115元至A37所有郵局帳戶(末5碼63400)。 下營郵局(臺南市○○區○○街000號) 113年9月21日20時7分,提領49,000元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3 A14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購買跑鞋,約定以黑貓宅急便寄送須簽署託運條款協議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21日20時31分,匯款49,985元至A37所有郵局帳戶(末5碼63400)。 下營郵局(臺南市○○區○○街000號) 113年9月21日20時35分,提領50,000元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 A15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無法下單需聯繫客服開通簽署金流服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21日19時19分,匯款30,000元至林育緯所有華南銀行帳戶(末5碼73100)。 農會超市(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113年9月21日19時33分、34分,提領2筆30,000元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5 A16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需使用全家好賣家賣場交易,並須依客服指示開通簽署Fun心購協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21日20時25分,匯款31,058元至林育緯所有華南銀行帳戶(末5碼73100)。 農會超市(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113年9月21日20時29分、30分,提領2筆31,000元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附表二(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提領地點 提領經過 宣告刑 1 A17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向其購買耳環,惟其須認證旋轉拍賣帳號,並配合客服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13日15時54分,匯款30,123元至張儷馨所有郵局帳戶(末5碼58071)。 統一將軍門市(臺南市○○區○○00○0號) 113年9月13日15時57分,提領20,000元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A18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依指示參加抽獎活動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13日15時57分,匯款49,985元至張儷馨所有郵局帳戶(末5碼58071)。 ①統一將軍門市(臺南市○○區○○00○0號) ②萊爾富南歐門市(臺南市○○區○○00○00號) ①113年9月13日15時58分,提領10,000元 ②113年9月13日16時19分、20分、21分,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10,000元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A19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向其購買商品,惟其須配合客服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13日16時45分、17時4分、17時6分,分別匯款31,120元、6,112元、4,102元至張儷馨所有郵局帳戶(末5碼58071)。 ①萊爾富南歐門市(臺南市○○區○○00○00號) ②統一將軍門市(臺南市○○區○○00○0號) ①113年9月13日16時51分、52分、53分,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3,000元 ②113年9月13日17時3分、9分、12分,分別提領1,000元、6,005元、4,005元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A20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出售商品,收到匯款後寄出商品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13日17時31分,匯款15,000元至張儷馨郵局帳戶(末5碼58071)。 統一學信門市(臺南市○○區○○路00○0號) 113年9月13日17時53分,提領15,005元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附表三(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提領地點 提領方式 宣告刑 1 A21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欲購買泡泡瑪特盲盒,須以全家好賣家賣場交易並帳戶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13日13時58分,匯款37,011元至A35所有台中商銀帳戶(末5碼37623)。 佳里佳里興郵局(臺南市○里區○○里○里○000號之8) 113年9月13日14時23分、24分,提領3筆20,000元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A22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欲購買二手漫畫,須實名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13日14時1分、2分,分別匯款49,986元、23,123元至A35所有台中商銀帳戶(末5碼37623)。 佳里佳里興郵局(臺南市○里區○○里○里○000號之8) 113年9月13日14時25分、26分、27分,提領3筆20,000元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A23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認證失敗須由銀行專員解除訂單,否則須3倍賠償給買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13日14時19分,匯款32,053元至A35所有台中商銀帳戶(末5碼37623)。 佳里佳里興郵局(臺南市○里區○○里○里○000號之8) 113年9月13日14時28分、29分,分別提領20,000元、2,000元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附表四(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提領地點 提領方式 宣告刑 1 A24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活動中獎,需給付核實費用並審核資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12日10時49分、51分、54分,分別匯款49,985元、49,985元、30,000元至A38所有臺灣銀行帳戶(末5碼83164)。 臺灣企銀學甲分行(臺南市○○區○○路00號) 113年9月12日10時55分、56分、57分、58分、59分、11時0分、1分,提領6筆20,000元、10,000元 B02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B03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B04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2 A25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中獎需給付核實費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12日11時56分,匯款50,000元至歐佳珍所有郵局帳戶(末5碼33230)。 學甲郵局(臺南市○○區○○路000號) 113年9月12日12時11分、12分、13分,分別提領2筆60,000元、24,000元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A26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向其購買沙發,其須認證賣貨便帳號並配合客服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12日12時3分,匯款93,372元至歐佳珍所有郵局帳戶(末5碼33230)。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A27 詐欺集團成員佯:欲向其購買兒童座椅,惟因匯入失敗資金遭凍結,需配合客服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12日12時8分,匯款10,332元至A38所有臺灣銀行帳戶(末5碼83164)。 統一學信門市(臺南市○○區○○路00○0號) 113年9月12日12時18分,提領20,000元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 A28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其在旋轉拍賣無法下單,需配合旋轉拍賣客服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22日17時7分、8分,分別匯款99,986元、50,126元至陳語倢所有郵局帳戶(末5碼43547)。 臺南市○○區○○000○00號 113年9月22日17時26分、27分、28分,分別提領2筆60,000元、30,000元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A29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活動中獎,需給付費用才能兌換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22日17時13分、33分,分別匯款2筆2,000元至劉芸溱所有土地銀行帳戶(末5碼00061)。 臺南市○○區○○000○00號 113年9月22日17時54分,提領10,000元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 A30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販賣音響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22日17時51分,匯款8,000元至劉芸溱所有土地銀行帳戶(末5碼00061)。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 A31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販賣XBOX遊戲手把及NIKE板鞋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22日17時36分,匯款5,000元至劉芸溱所有土地銀行帳戶(末5碼00061)。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 A32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網路系統遭入侵重複下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21日20時32分,匯款5,001元至林育緯所有華南銀行帳戶(末5碼73100)。 臺南中營郵局(臺南市○○區○○000號) 113年9月21日20時57分,提領5,000元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附表五】編號 犯罪事實 被害人 宣告刑 1 二(五) 少年丁0鈞 部分 曾雪貞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 二(六) 黃睿福 部分 曾雪貞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B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B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附表六(新臺幣)】編號 物品及犯罪所得 1 B02所有行動電話(白色;IPHONE 12) 1支(門號0000000000) 2 B03所有行動電話(白色;IPHONE15 PRO) 1支 3 B03所有黑莓卡1張(序號000000000000000000) 4 B03所有黑莓卡1張(序號000000000000000000) 5 B04所有行動電話(IPHONE 14 PLUS) 1支(門號0000000000) 6 扣案B02繳回之犯罪所得200,000元 7 未扣案之B03犯罪所得250,000元 8 未扣案之B04犯罪所得100,000元 9 B04所有IPAD AIR(第四代)平板電腦 1個 10 B02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1台 11 B02所有AVK-3099鑰匙 1個 12 B03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白色賓士) 1輛 13 B03所有行動電話(玫瑰金;IPHONE16 PRO) 1支 14 B04所有牌匾1個

【附表七】證據清單⒈B05遭搜索現場、扣案物照片【警5卷P39-41】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113年9月2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現場及扣押物照片(B05;臺南市學甲區中山路與中正路口)【警5卷P123-136】 ⒊本院113年聲搜字001956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113年9月2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現場及扣押物照片(B05、邱泰順;臺南市○○區○○路000號)【警5卷P137-152】 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113年10月10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B06;嘉義市○區○○○路000號)【警10卷P57-65】 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113年10月10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B07;南投縣○○鄉○○巷0號)【警12卷P91-97】 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113年10月10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B07;南投縣○○市○○里○○○路000巷00號)【警12卷P99-105】 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113年10月8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B10;臺南市○○區○○路○段0號)【警17卷P33-39】 ⒏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偵查隊113年9月2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B10;臺南市○○區○○○街00號)【警18卷P23-31】 ⒐113年10月10日B07遭扣案手機對話紀錄截圖【警2卷P65-77】 ⒑113年11月4日B04遭扣案編號2手機對話紀錄(IG)【警2卷P79-95、警4卷P55-219】 ⒒B05扣案手機資料【警7卷P49-51】 ⒓B05扣案手機拍攝NVD-8397、762-TFV普重機車照片、影片分析資料【警7卷P55-59】 ⒔113年10月10日B06遭扣案手機截圖照片【警10卷P67-95】 ⒕113年11月4日B03遭扣案編號2手機對話紀錄【警15卷P71-76】 ⒖B10遭扣案手機對話紀錄(宗保.、摯友-開仁)【營偵14卷P37-44】 ⒗B03扣案手機內發現B09自行錄製清點贓款33萬8000元影片截圖【警21卷P15-17】 ⒘B03扣案手機相簿資料【警22卷P133-151】 ⒙B03遭扣案手機對話紀錄(TELEGRAM)復仇者聯盟 pk【警22卷P153-162】 ⒚與暱稱「威小」對話紀錄截圖、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警22卷P167-169】 ⒛B03扣案手機(工作機)記事本截圖照片【併辦警卷P47-64】 監視器影像截圖(B05騎乘695-DVJ普重機車)【警5卷P37】 A37之貨件明細、超商取簿監視器影像截圖【警7卷P61-64】 林育緯之貨態查詢系統資料、調閱165公布熱點(取簿手)監視器畫面【警7卷P65-68】 113年9月21日貄墨紋身路口監視器影像截圖【警7卷P69-73】 A35之貨態查詢系統資料、調閱165公布熱點(取簿手)監視器畫面【警10卷P99-102】 B07至佳里佳里興郵局提領贓款監視器照片【警13卷P67-73】 車手提領一覽表、提領監視器截圖(B05)【警9卷P85-89】 B05之本人照片、113年9月22日提領監視器影像截圖【警9卷P95-103】 臺南市○○區○○路000號監視器位置圖、113年9月20、21日監視器影像截圖【警17卷P53-89】 臺南市○○區○○路000號監視器影像截圖、GOOGLE地圖、通訊軟體截圖【警17卷P91-96】 B10提領贓款監視器畫面截圖【營偵14卷P47-54、警19卷P33-51】 林育緯之台北富邦銀行歷史交易明細(60695)【警17卷P4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02)【警17卷P101-106】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林育緯)【警8卷P33-37】 林育緯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林海成之身分證照片、7-11寄貨收據照片【警8卷P39-54】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03)【警19卷P57-61、73-75】 A03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警19卷P63-71】 林育緯之台灣銀行歷史交易明細(40611)【警19卷P34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04)【警19卷P83-85、93-95】 A04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警19卷P87-9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05)【警19卷P101-105、115-117】 A05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警19卷P107-11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06)【警19卷P123-127、137-139】 A06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照片、詐欺貼文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警19卷P129-135】 林育緯之中華郵政歷史交易明細(37496)【警19卷P357】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07)【警19卷P217-221、231-233】 A07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詐欺網頁截圖、台幣活存明細截圖【警19卷P223-230】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芬園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08)【警19卷P241-247、271-273】 A08提出之臉書貼文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警19卷P249-269】 陳美玲之玉山銀行歷史交易明細(92521)【警19卷P349-350】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09)【警19卷P149-153、167】 A09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詐欺貼文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警19卷P155-166】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A10)【警19卷P277-279、285】 A10提出之匯款交易憑證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警19卷P281-28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11)【警19卷P291-295、315-317】 A11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7-11賣貨便資料截圖【警19卷P297-31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12)【警19卷P323-327、333-335】 A12提出之詐欺貼文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警19卷P329-331】 A37之中華郵政歷史交易明細(63400)【警19卷P35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37)【警8卷P1、5-10】 A37提出之7-11寄貨收據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警8卷P13-26】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13)【警19卷P173-175、185-187】 A13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姜家豪、王名洋之證件照片【警19卷P177-18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14)【警19卷P193-197、211-213】 A14提出之匯款交易憑證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警19卷P199-209】 A15提出之匯款交易憑證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警18卷P45、53-74】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15)【警18卷P47-51】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16)【警18卷P79-84】 A16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警18卷P85-86】 張儷馨之中華郵政歷史交易明細(58071)【警5卷P505-506】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17)【警5卷P307-311】 A17提出之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警5卷P313-316】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18)【警5卷P341-345、349-351】 A18提出之匯款交易憑證、中國信託銀行存摺照片、詐欺網站、對話紀錄【警5卷P347、353-37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19)【警5卷P387-397】 A19提出之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警5卷P399-40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鹽埔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20)【警5卷P413-421】 A20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警5卷P423-43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大肚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35)【警10卷P000-000-000】 A35之台中商銀、中華郵政存摺封面照片、交貨便收據照片【警10卷P108】 A35之台中商銀遭提領款項明細(37623)【警13卷P63】 A35之台中商銀歷史交易明細(37623)【警13卷P65】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21)【警13卷P19-25】 A21提出之詐欺貼文截圖、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警13卷P27-29】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22)【警13卷P37-41】 A22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詐欺簡訊、中華郵政金融卡照片【警13卷P43-49】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23)【警13卷P53-58】 A23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警13卷P59-6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38)【警5卷P451-455】 A38提出之彰化銀行、中華郵政、台灣銀行存摺封面照片、對話紀錄截圖【警5卷P457-461】 A38之台灣銀行歷史交易明細(83164)【警5卷P50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24)【警5卷P159-167】 A24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資料、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警5卷P169-173】 歐佳珍歷史交易明細(33230)【警5卷P507】 113年9月21日監視錄影畫面截圖【警6卷P9-1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25)【警5卷P189-201】 A25提出之匯款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詐欺網站截圖【警5卷P203-21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26)【警5卷P225-235】 A26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匯款明細、匯款交易憑證截圖【警5卷P237-250】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27)【警5卷P269-279】 101.A27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警5卷P281-293】 102.陳語倢之中華郵政歷史交易明細(43547)【警9卷P91】 10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28)【警9卷P17-23、31】 104.A28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警9卷P25-29】 105.劉芸溱之土地銀行歷史交易明細【警9卷P93】 10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鳳雄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29)【警9卷P37-41、53】 107.A29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詐欺網站截圖【警9卷P43-51】 108.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30)【警9卷P59-65、69】 109.A30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警9卷P67】 11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31)【警9卷P75-79、83】 111.A31提出之匯款帳號截圖【警9卷P81】 11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柳營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32)【警6卷P19-22、26】 113.A32提出之通聯記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照片、匯款交易憑證截圖【警6卷P23-25】 114.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曾雪貞)【警21卷P49-56】 115.曾雪貞提出之台灣銀行、中華郵政存摺封面照片【警21卷P57】 116.京城銀行交易明細表【警22卷P175】 11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9、10月份165公布提領熱點及時序表【營他2卷P7-10】 11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調閱165公布提領熱點監視器畫面(B05、B07)【警5卷P43-91】 119.113年9月18日165公布提領熱點資料及警示案號查詢(2案)【警5卷P153】 120.113年9月25日165公布提領熱點資料及警示案號查詢(2案+4案)【警5卷P155】 121.113年10月4日165公布提領熱點資料及警示案號查詢【警17卷P41】 122.113年8月4日、9月20日監視器錄音譯文【警7卷P45-47】 123.臺南市○○區○○路000號蒐證影像、GOOGLE地圖截圖【警10卷P35-47】 124.車手B07犯案穿著照片【警12卷P65】 12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調閱165公布提領熱點監視器畫面(B10)【警17卷P51】 126.113年10月16日B03扣案手機錄音對話內容摘要【警22卷P163-165】卷 目: 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113070551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1卷) 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1130705066號刑案偵查卷宗(警2卷) 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114007325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3卷) 4.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1130705433號刑案偵查卷宗(警4卷) 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1130627761號刑案偵查卷宗(警5卷) 6.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南市警麻警偵字第11306998151號刑案偵查卷宗(警6卷) 7.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1130767619號刑案偵查卷宗(警7卷) 8.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刑案偵查卷宗(警8卷) 9.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偵字第1130780684號刑案偵查卷宗(警9卷) 1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1130651893A號刑案偵查卷宗(警10卷) 1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1130767613號刑案偵查卷宗(警11卷) 1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1130651893號刑案偵查卷宗(警12卷) 1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南市警佳偵字第1130654335號刑案偵查卷宗(警13卷) 1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113076406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14卷) 1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1130705073號刑案偵查卷宗(警15卷) 1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16卷) 1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1130648558號刑案偵查卷宗(警17卷) 1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南市警麻警偵字第1130669815號刑案偵查卷宗(警18卷) 19.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南市警麻警偵字第1130670723號刑案偵查卷宗(警19卷) 2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1130824606號刑案偵查卷宗(警20卷) 2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1140186534號刑案偵查卷宗(警21卷) 2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1140366698號刑案偵查卷宗(警22卷) 2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他字第294號偵查卷宗(營他1卷) 2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他字第309號偵查卷宗(營他2卷) 2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201號偵查卷宗(偵1卷) 2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352號偵查卷宗(偵2卷) 2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197號偵查卷宗(偵3卷) 2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198號偵查卷宗(偵4卷) 2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589號偵查卷宗(偵5卷) 3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024號偵查卷宗(偵6卷) 3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3525號偵查卷宗(營偵1卷) 3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3524號偵查卷宗(營偵2卷) 3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4003號偵查卷宗(營偵3卷) 3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3526號偵查卷宗(營偵4卷) 3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3009號偵查卷宗(營偵5卷) 3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3931號偵查卷宗(營偵6卷) 3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4002號偵查卷宗(營偵7卷) 3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3162號偵查卷宗(營偵8卷) 3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3935號偵查卷宗(營偵9卷) 4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3163號偵查卷宗(營偵10卷) 4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3932號偵查卷宗(營偵11卷) 4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3488號偵查卷宗(營偵12卷) 4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3934號偵查卷宗(營偵13卷) 4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3161號偵查卷宗(營偵14卷) 4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30號偵查卷宗(少連偵1卷) 4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96號偵查卷宗(少連偵2卷) 4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60號偵查卷宗(少連偵3卷) 48.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586號刑事卷宗(聲羈1卷) 49.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494號刑事卷宗(聲羈2卷) 50.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514號刑事卷宗(聲羈3卷) 5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偵聲字第56號刑事卷宗(偵聲1卷) 5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偵聲字第29號刑事卷宗(偵聲2卷) 5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偵聲字第393號刑事卷宗(偵聲3卷) 5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偵聲字第347號刑事卷宗(偵聲4卷) 5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偵聲字第30號刑事卷宗(偵聲5卷) 5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偵聲字第360號刑事卷宗(偵聲6卷) 57.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偵聲字第28號刑事卷宗(偵聲7卷) 5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1130834241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卷) 5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109號偵查卷宗(併辦他卷) 6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2395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