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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原附民字第 1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28號原 告 余○樹(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自訴代理人 戴雅韻律師被 告 (AB000-A112744,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慈鳳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14年原自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誣告之自訴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原自字第1號裁定自訴駁回,依前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莊玉熙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杰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