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刑全字第15號聲 請 人 何宣翰 年籍詳卷相 對 人 黃金菊 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相對人即債務人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案號: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2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114年2月13日遭相對人駕車闖紅燈導致身體重傷,提起刑事告訴,並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133萬1612元。相對人一開始無賠償意願,直說無錢賠償,甚至要求聲請人提告,聲請人提告之後卻說願以幾萬元賠償。聲請人合理懷疑相對人可能移轉財產或規避責任,恐將致將來判決確定後無法順利執行,為保全將來執行之可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等規定,聲請對財產為假扣押云云。
二、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固有明文。又假扣押之目的既在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以保全債權人之本案請求日後勝訴確定時能確實獲得受償。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仍以刑事訴訟程合法繫屬於法院為前提,如附帶民事訴訟提出時,刑事案件已消滅繫屬,或有其他不合法情事遭法院駁回,因刑事訴訴程序因判決、裁定移送民事庭或他院而無案件繫屬,則民事訴訟案件因已無刑事訴訟程序可以附帶,其附帶之民事訴訟即因失所附麗,於法無據,法院依法即應以訴無理由,駁回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之假扣押請求,亦係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以保全其民事請求,如債權人之附帶民事訴訟於所附帶之刑事程序遭駁回,其假扣押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同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查本件相對人因過失傷害罪,經本院於114年12月12日以114年度交簡字第360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該判決可稽。聲請人於該案判決後之114年12月15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於同日聲請假扣押,有本院收狀日期章附於各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假扣押聲請狀可參。本件假扣押之聲請繫屬於本院刑事簡易案件判決之後,該假扣押案件繫屬本院時,刑事案件業已消滅繫屬,即無刑事程序可供附麗,其聲請程式與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