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蒲中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蒲中欽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業於民國113年11月23日死亡,而以114年度偵字第187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扣案之非制式手槍(掌心雷)1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前開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非制式手槍,由仿德林吉雙管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暢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114年3月14日刑理字第1136152237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之手槍1支,確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翁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冠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