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7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連福
死亡前籍設○○市○區○○路0段00巷00 號之0(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武士刀貳把,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87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武士刀2把,乃屬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287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刀械2把,經鑑定屬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鎖定之管制刀械(武士刀),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13年9月9日南市警保字第1130579199號函文1份在卷可查。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武士刀2把,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若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