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8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樞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模擬槍1支(管制編號:北市鑑0000000000號,含彈匣1個)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但專供外銷、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或影視攝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模擬槍,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甚明。
三、經查:被告張樞欽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6777號作成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而前開案件扣案之模擬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北市鑑0000000000號,含彈匣1個),經送臺北市政府刑事警察局鑑定,鑑驗後認係具手槍外型,具槍身、滑套、槍管、槍機及擊錘等構造,乃屬具類似真槍之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之槍枝,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規定之模擬槍,足見該扣案之模擬槍確係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澤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睿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4年度聲沒字第515號被 告 張樞欽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樞欽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677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模擬槍1支(管制編號:北市鑑0000000000號)經鑑驗後認係具手槍外型,具槍身、滑套、槍管、槍機及擊錘等構造,具類似真槍之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之槍枝,屬違禁物,有臺北市114年4月7日函及槍枝照片數張在卷可參,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般之。
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檢 察 官 許 友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