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1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燕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鋼管槍壹枝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燕媚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4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具有殺傷力之鋼管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為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4年2月7日刑理字第1136157159號鑑定書1分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均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罪嫌不足,業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4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鋼管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2月7日刑理字第1136157159號鑑定書1分在卷可佐(114聲沒285號卷第2頁),是認扣案之鋼管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據此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