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2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盟松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壹顆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盟松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業經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003號為不起訴處分。惟該案扣案之子彈1顆經鑑定結果,有殺傷力,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物品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扣案子彈1顆,認係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3年1月31日刑理字第1136009931號鑑定書在卷可按。則本件送鑑定之扣案物品既確係違禁物,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 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