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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30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0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蒲中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槍枝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均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又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蒲中欽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業於民國113年11月23日死亡,以114年度偵字第76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扣案附表所示手槍2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前開手槍2支均係非制式手槍,由仿GLOCK廠17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該局114年3月31日刑理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足認前開手槍2支均係違禁物,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扣案子彈10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

送鑑子彈10顆,研判均係口徑9x19mm制式子彈,採樣3顆試射;2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顆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不足,認不具殺傷力,有前揭鑑定書在卷可參。因此,扣案子彈10顆,經採樣3顆試射,僅2顆經鑑定認具有殺傷力,惟該2顆子彈業經試射完畢,已喪失子彈之效用,不具違禁物性質;另有1顆經鑑定認不具殺傷力,自非屬違禁物。至於其餘未經試射鑑定之子彈7顆,經檢視上開鑑定書所附扣案之子彈照片,並無法從外觀上認定各該子彈有無具殺傷力,又鑑定機關就扣案子彈採樣試射結果,僅部分子彈具殺傷力,則依卷內現存之事證,無法推認尚未試射之子彈7顆是否均具殺傷力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就上開子彈10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附表】編號 槍枝編號 非制式手槍外型 1 0000000000 仿GLOCK廠17型手槍外型製造之非制式手槍 2 0000000000 仿GLOCK廠17型手槍外型製造之非制式手槍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