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建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模擬槍貳支(模擬槍編號:00000-0號、00000-0號),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建元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85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槍枝2支(模擬槍編號:00000-0號、00000-0號),經認定均屬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13年8月28日高市警保字第11335178100號函1份附卷可參,足認確屬違禁物。依據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