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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素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銅質穿雲箭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末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4年度偵字第87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扣案之銅質穿雲箭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鑑定認係其他可擊發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7日刑理字第1136144218號鑑定書在卷可證,足認確屬違禁物,依據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