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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DOAN HUU LAM(中文姓名:團友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DOAN HUU LAM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前開案件為警於109年3月1日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說明、數量、重量及單位詳如附表所載),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於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3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下稱前案),後因被告經臺南地檢署通知執行觀察、勒戒時,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不到,又因傳拘被告無著,而經該署檢察官發布通緝,嗣於114年1月5日經員警緝獲歸案,復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許可執行前案觀察、勒戒,而經本院以114年度聲保字第58號裁定聲請駁回確定在案,並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本院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卷附足參。而本件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說明、數量、重量及單位詳如附表所載)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5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419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見橋頭地檢署毒偵字第435號卷第47頁)在卷可稽,確屬違禁物無訛,揆櫫前揭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另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於袋內,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該包裝袋3只均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一併沒收銷燬之。又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是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且與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說明、數量、重量及單位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白色結晶、驗餘淨重為0.2公克;含包裝袋1只)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白色結晶、驗餘淨重為0.171公克;含包裝袋1只)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白色結晶、驗餘淨重為0.138公克;含包裝袋1只)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