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4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嚴凱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水煙膏3.15公斤,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酒,係屬私酒;依同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同法第57條第1項至第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同法第57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2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7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卷宗可查。再本案中扣得水煙膏3.15公斤,係未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私菸,是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法相符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4年度聲沒字第361號被 告 施嚴凱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酒,係屬私酒;依同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同法第57條第1項至第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同法第57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施嚴凱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2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7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卷宗可查。本案中扣得之水煙膏3.15公斤,係未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私菸,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桑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