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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5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程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車牌號碼「OOOOOOOO」號偽造車牌貳面,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程勵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0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之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玫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附件: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