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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6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杜玥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玥瑩所為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犯行,業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386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12月17日緩起訴期滿。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業經鑑定係屬侵害我國商標註冊圖樣之仿冒商品無訛,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386號為緩起訴處分,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簽呈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得之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鑑定結果屬仿冒商標商品乙節,則有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蝦皮註冊暨網頁資料、統一超商繳款證明、交貨便服務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委任狀及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委任狀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附卷足憑,堪認前揭物品確屬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附表:

編號 仿冒商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審定字號 1 角落小夥伴貼紙(大張) 30 森克斯公司 00000000 2 角落小夥伴貼紙(小張) 7 森克斯公司 00000000 3 角落小夥伴袋子 3 森克斯公司 00000000 4 凱蒂貓貼紙 6 三麗鷗公司 00000000 5 凱蒂貓滑鼠墊 3 三麗鷗公司 00000000 6 凱蒂貓袋子 7 三麗鷗公司 00000000 7 凱蒂貓圍裙 2 三麗鷗公司 00000000 8 凱蒂貓筆 5 三麗鷗公司 00000000 9 凱蒂貓餐具 4 三麗鷗公司 00000000 10 美樂蒂筆 5 三麗鷗公司 00000000 11 美樂蒂杯帶 1 三麗鷗公司 00000000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