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6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王麗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38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GUCCI」商標圍巾肆件、「BURBERRY」商標圍巾貳件、「CHANEL」商標圍巾拾陸件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業經總統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號令修正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於105年12月15日施行,本件侵害商標權商品或其上有證明標章之物,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合先敘明。
三、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鄭王麗真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38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扣案仿冒「GUCCI」商標圍巾4件、「BURBERRY」商標圍巾2件、「CHANEL」商標圍巾16件分別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英國商布拜里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物品,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如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3年度偵字第23813號114年度聲沒字第439號被 告 鄭王麗
女 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市○區○○街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已明訂。
二、本件被告鄭王麗所為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381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扣得之「GUCCI」圍巾4件、「BURBERRY」圍巾2件、「CHANEL」圍巾16件,業經鑑定係屬侵害我國商標註冊號0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無訛,此有鑑定報告在卷可憑,依上述商標法之規定自均應予沒收,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檢察官 黃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