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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6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瀞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小熊頭」商標圖樣奶嘴鍊1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瀞方所為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犯行,業經檢察官以113年度調偵字第1290號案件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之「小熊頭」商標圖樣奶嘴鍊1個,業經鑑定係屬侵害我國商標註冊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無訛,有鑑定證明在卷可憑,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偵字第129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該案扣案之「小熊頭」商標圖樣奶嘴鍊1個,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小熊頭商標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8年9月24日(108)智商00599字第10880556930號函、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商標授權合約書、交易對話紀錄及購買憑證附卷足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