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6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琬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Dr Martens AIRWAIR」商標之皮鞋壹雙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鄭琬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179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該案扣得仿冒「Dr Martens AIRWAIR」商標之皮鞋1雙,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商品,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㈡、本件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仿冒商標商品,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秋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3年度偵字第17967號114年度聲沒字第442號被 告 鄭琬蓉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街000巷0
0號3樓之7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已明訂。
二、本件被告鄭琬蓉所為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796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扣得之「Dr.Martens AIRWAIR」皮鞋1雙,業經鑑定係屬侵害我國商標註冊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無訛,此有鑑定證明在卷可憑,依上述商標法之規定自均應予沒收,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