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7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巧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印有「GUCCI」商標圖案之紅包袋1盒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巧霖因違反商標法罪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80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印有「GUCCI」商標圖案之仿冒紅包袋(紙袋)1盒,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乙節,業經被告供述明確,並有固喜歡固喜公司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含商標註冊資料)、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8071號為緩起訴處分,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得之印有「GUCCI」商標圖案之紅包袋1盒,經鑑定結果屬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10月13日蝦皮電商字第0211013043S號函檢附之用戶申設、交易明細及IP、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0年12月3日110恒鼎智字第0481號函檢附之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扣案物品照片附卷足憑,堪認前揭物品確屬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