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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8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翔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蔡翔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以114年度偵字第1114

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因被告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死亡,所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283號判決不受理,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判決書、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前述案件中扣得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則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管字第874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為證。

㈡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是被告所有,供其犯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使用,亦據被告於偵訊中供陳明確,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得宣告沒收。

㈢綜上,檢察官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符合法律規定,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