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9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車牌號碼「BRR-7571」號偽造車牌貳面,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13年8月15日前某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LINE暱稱「商家客服 桑果」在網路上刊登可出售偽造車牌之訊息,適警執行網路巡邏,見狀喬裝成買家與「商家客服 桑果」聯繫,佯裝欲購買車號000-0000號之偽造車牌2面,經「商家客服 桑果」提供林展緯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收受出售偽造車牌價金之帳戶,經警於113年8月15日中午12時45分許轉帳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上開帳戶,並於113年8月30日領取「商家客服桑果」寄送之上開偽造車牌2面,因認林展緯涉犯刑法第30條、第212條之幫助偽造特種文書罪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緝字第596號偵辦,認林展緯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得之車號000-0000號車牌2面,經彩鴻實業有限公司鑑定後確認均係偽造車牌等情,有彩鴻實業有限公司113年9月9日彩車監字第OOOOOOOOOO號函附卷可佐,是扣案之車號000-0000號車牌2面,係「商家客服 桑果」犯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生之物,然無從查明「商家客服 桑果」之真實年籍,因事實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扣案之偽造車號000-0000號車牌2面。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林展緯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緝字第5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 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