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4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華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商品名稱」欄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華仁所為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8510、18511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4年11月19日緩起訴期滿。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現金新臺幣(下同)260元,業經鑑定係屬侵害我國商標註冊圖樣之仿冒商品及犯罪所得,業經被告供述明確,並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胡華仁因違反商標法,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8510、18511號為緩起訴處分,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得之如附表「商品名稱」欄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卷足憑,堪認確屬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另於夾娃娃機台內扣得之現金合計260元,係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件) 備註 1 仿冒哆啦A夢購物袋 15 含警員於111年7月21日在夾娃娃機台夾取之哆啦A夢購物袋1件 2 仿冒蠟筆小新購物袋 57 3 仿冒蠟筆小新塑膠擺飾 4 4 仿冒HelloKitty袋子 25 5 仿冒雙子星袋子 8 6 仿冒美樂蒂袋子 14 7 仿冒大耳狗袋子 6 8 仿冒布丁狗袋子 11 9 仿冒酷洛米袋子 2 10 仿冒大眼蛙袋子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