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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2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0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柏任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78號、112年度偵字第12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中華牌」香菸壹仟貳佰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任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2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5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卷宗在卷可查。經查,本案中扣得之「中華牌」香菸1200支,係未取得取可執照而輸入之私菸,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在卷可稽,爰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就扣案之上開香菸聲請宣告沒收。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按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依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香菸,係屬私菸。又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陳柏任所涉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25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1911號駁回再議確定,於113年5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分署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扣案之「中華牌」香菸1200支,均係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私菸,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香菸照片等件在卷可稽,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