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3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温泰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vivo手機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02前因涉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經檢察官以告訴人撤回告訴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vivo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涉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因告訴人撤回告訴
,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調偵字第9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㈡扣案之vivo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114年度偵字第10591號卷第40頁反面),並有本院114年聲搜字第1013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114年度偵字第10591號卷第24至29頁)。再者,被告於偵訊供稱:在手機裡偷拍的畫面,當天已經刪除等語(114年度偵字第10591號卷第40頁反面),且其為警查獲後查扣之vivo手機,經為數位證物勘察後,並未發現與本案相關之資料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數位採證作業紀錄表在卷可佐(114年度數採字第97號卷),該手機內雖無刑法第319條之1性影像之附著,然揆諸上開說明,扣案vivo手機,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