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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2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3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晏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SIM卡)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02涉嫌妨害性隱私影像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告訴人AC000-B114150已具狀撤回告訴,而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手機1台(含SIM卡,存有被害人之性影像),為存放、散布告訴人性影像之物品,且係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所拍攝,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19條之1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1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涉嫌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96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惟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SIM卡),係供被告涉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散布他人性影像所用之物,並存有性影像在手機相簿內,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4至5頁,偵卷第10頁及反面),依首揭規定,屬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沒收。

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19條之5,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