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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裕昇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料理酒12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裕昇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8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而查,該案中扣得料理酒12瓶,係未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私酒,爰依首揭規定,就上開扣案料理酒12瓶,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酒,係屬私酒;依同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同法第57條第1項至第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同法第57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陳裕昇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8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卷宗可查。再本案中扣得料理酒12瓶,係未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私酒,有財政部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蒐證照片各1份在卷供參,是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法相符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岑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2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