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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彥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39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彥君因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告訴人於偵查中撤回告訴,嗣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39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被告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所用之物,被告並用以儲存本案性影像之電磁紀錄檔案,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承在卷,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卷附足佐,依刑法第319條之5及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屬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沒收,爰依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記憶卡 1張 2 攝像頭 1個 3 行動電源 1個 4 轉接頭 1個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19條之5亦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郭彥君基於妨害性隱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下旬時期,在臺南市仁德區某公司(詳卷)女用廁所內,安裝攝影器材,以攝影之方式,無故竊錄告訴人如廁時之非公開活動及因此裸露臀部之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嗣被告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竊錄他人性影像罪嫌,經告訴人撤回告訴,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39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事實,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四、本案雖因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被告之犯罪,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則係被告為本件犯行所用之儲存媒介,為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屬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依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沒收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用以攝錄被害人如廁影像,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認在卷(見警卷第7頁),有上開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攝影畫面擷圖等附卷可佐,堪認係被告所有供實施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沒收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19條之5、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