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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德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及供犯罪所用之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11年7月12日6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查獲被告郭德芳施用毒品犯行,並扣得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112年3月18日22時38分許,在臺南市中西區永華路1段250巷口,查獲被告施用毒品犯行,並扣得被告所有之吸管1支;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員警於112年11月22日16時5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巷00弄0號,查獲被告施用毒品犯行,並扣得附表編號2、3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吸食器1組、針筒5支。嗣被告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經查,扣案之上開海洛因4包、甲基安非他命2包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在卷可參,另扣案之吸管1支、吸食器1組、針筒5支,則係被告所有且為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爰就前開扣案之物,分別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定;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一、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上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詳見附表「偵查結果」欄所載,並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

㈡前開㈠㈢案件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

果分別檢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確均屬違禁物。又該等毒品之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一、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另聲請意旨主張就前開㈡案件扣得吸管1支及前開㈢案件扣得吸食器1組、針筒5支宣告沒收部分:

被告於前開㈡案件之警詢時供稱:我是用抽菸方式施用海洛因,不曾用過扣案吸管施用海洛因(第二分局警卷第7頁),且該支吸管經送檢驗結果,亦未檢出毒品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5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09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第二分局警卷第29頁);又被告於前開㈢案件之警詢時供稱:我是將海洛因磨成粉末,點燃香菸時沾取粉末,吸食其所揮發之煙霧,安非他命則是放入玻璃球內,用打火機燒烤玻璃球,吸食其所揮發之煙霧(見湖內分局警卷),嗣於內勤檢察官訊問時亦為相同之供述(見橋頭地檢112毒偵1903卷),均未供述扣案之吸食器、針筒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遍查全卷,實無從得知上開扣押物係做何使用,與上開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有何關連,難認係供被告上開施用毒品犯行所用,故上述扣案物無由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毓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扣押物 檢驗結果 鑑定書 偵查結果 1 海洛因粉末1包(毛重0.27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檢驗後淨重0.05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7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18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2撤緩312卷第8頁)。 經檢察官聲請本院於112年10月13日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96號裁定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於113年3月21日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2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執行屆滿6月後,於113年10月14日因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釋放出所,並經檢察官於114年1月2日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12撤緩毒偵219卷第4、20頁、113戒毒偵74卷號號卷第9至10、15、57頁)。 2 海洛因粉末3包(毛重各0.56公克、0.30公克、0.28公克)。 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檢驗後淨重各0.125公克、0.021公克、0.005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92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3毒偵423卷第27至28頁)。 被告因上開案件強制戒治中,經檢察官於113年4月11日行政簽結(112毒偵1583卷第46頁),並於強制戒治期滿釋放後,經檢察官於114年1月2日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3 甲基安非他命結晶2包(毛重各1.39公克、0.42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抽1)。 檢驗後淨重1.090公克。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