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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國審交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國審交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連彥宇選任辯護人 周聖錡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583號),由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後,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判決如下:

主 文連彥宇犯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犯罪事實

一、連彥宇於民國114年4月19日0時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115年6月27日始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之電子菸後,致其尿液所含毒品及代謝物逾行政院公告之標準後,仍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基於施用毒品駕車致交通公共危險之犯意,於114年4月19日0時許,自嘉義縣台82線道路,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汽車)上路,嗣於同日0時24分,沿臺南市後壁區台一線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駛至頂安里300號處,因施用毒品後注意力、判斷力、反應能力及操控能力均降低,違規行駛機慢車優先道、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超速行駛,適有李佳純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行駛在前,遭連彥宇駕駛之本案汽車追撞,致李佳純因頭、腹、胸鈍傷,當場不治死亡。連彥宇於肇事後,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愷他命(103ng/mL)、去甲基愷他命(1157ng/mL)及美托咪酯(60ng/mL)陽性反應,均已逾行政院公告之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案經李佳純之配偶黃世維告訴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下列所採證據,均經合議庭裁定有證據能力且有調查必要性,並經合法調查,先予說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連彥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有檢察官提出如附表二所示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第1項第3款之尿

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

㈡按刑法第62條之自首,係以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

為要件。而所謂發覺,不以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只需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即足當之。又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加重結果犯、結合犯、吸收犯、常業犯或集合犯等,法律上僅賦予一個單一犯罪事實之評價,具有不可分割之性質。如全部犯罪未被發覺前,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之一部自首,其效力及於全部,仍生全部自首之效力(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8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於案發後,主動撥打110求援,於警員到場處理時在場,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並向員警坦承有施用愷他命,嗣自願接受裁判,堪認符合自首要件。至於被告駕車前有施用美托咪酯之事實,雖係經檢察官提示被告之驗尿報告(呈美托咪酯陽性反應)後訊問被告,被告始坦承駕車前有施用美托咪酯,就此部分犯行難認有自首,惟參考上揭規定,被告已對於本案加重結果犯犯罪事實之一部為自首,其效力應及於全部,仍生全部自首之效力,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本案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先以犯罪情狀事由確認被告責

任刑之上限,再以行為人情狀事由、其他一般情狀事由審酌有無下修調整其責任刑之情形,其量刑部分之證據,詳如附表三、四所載,並分述如下:

⒈責任刑第一階段(犯罪情狀事由)-劃定責任刑上限為「有期徒刑8年11月」:

被告施用毒品美托咪酯、愷他命後,貪圖方便,心存僥倖,駕駛本案汽車行駛在屬重要道路之省道上,其所為造成往來人車之高度風險,並造成被害人李佳純死亡之結果,除導致被害人生命無法回復之損害外,更使被害人家屬天人永隔,悲痛萬分。另考量被告本案有違規行駛機慢車優先道、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超速行駛等違規情形,而被害人無肇事因素。復斟酌被告尿液所含毒品濃度,其中去甲基愷他命濃度超過行政院公告標準甚多,美托咪酯、愷他命濃度則略為超標。經總體評估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無特別刺激)、與被害人之關係(互不相識)、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等情後,認被告責任刑上限應屬於法定刑範圍之高度區間,即有期徒刑8年11月。

⒉責任刑第二階段(行為人情狀事由)—不予下修:

被告於案發前之114年3月間已有兩次因毒駕為警查獲之紀錄(其中一次有發生交通事故),有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493號判決1份在卷可考,亦曾多次因施用愷他命遭行政裁罰,有其第三、四級毒品警政裁罰資料表1份附卷可稽。被告明知不應毒駕,仍恣意為本案犯行,更於本案犯行後四度毒駕上路為警查獲(其中兩次與本案犯行相距未滿1月),有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493號判決、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993號判決各1份可參。經總體評估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高職畢業)、犯罪後之態度,認責任刑應不予向下修正。

⒊責任刑第三階段(其他一般情狀事由)—不予下修:

被告迄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調解)或賠償損害,未獲得被害人家屬原諒,被害人家屬請求法院從重量刑。被告曾因犯販賣第三、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4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於112年2月7日確定,緩刑期間為112年2月7日至115年2月6日,被告未珍惜緩刑判決給予之自新機會,於緩刑期間再犯本案之罪,社會復歸可能性欠佳。經總體評估被害人家屬之態度、和解與賠償、影響社會程度、社會復歸可能性等因素,認責任刑應不予向下修正。

⒋國民法官法庭綜合考量本案犯罪情狀事由、行為人情狀事由

及其他一般情狀事由,並參酌檢察官、被害人家屬、被告及辯護人對於科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㈣按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

要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刑法第3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得於1年以上10年以下之期間範圍內宣告之,其宣告與否,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惟褫奪公權係剝奪為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之資格,其規範意旨,乃鑑於公權之行使,與公眾之福祉攸關,為期行使公權之人具備高尚節操,避免其危害他人權益與公共利益,乃限制犯罪人服公職之能力。是以所稱有褫奪公權必要之「犯罪性質」,應視所犯之罪與被褫奪之公權間有無關聯而定,與犯行是否碰巧發生,或經常為之無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2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雖因犯本案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11月,然其本案犯行,與前述公權之行使無關,參考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無併予宣告褫奪公權之必要,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國民法官法第87條、第88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佳潔提起公訴,檢察官張芳綾、饒倬亞、江怡萱、周映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國民法官法庭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潘明彥法 官 張郁昇本件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行政院公告之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編號 毒品品項 確認判定檢出濃度 1 愷他命 ㈠愷他命:100ng/mL,同時檢出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時,兩種藥物之個別濃度均低於100ng/mL,但總濃度在100ng/mL以上者。 ㈡去甲基愷他命:100ng/mL。 2 美托咪酯 50ng/mL【附表二(罪責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民國) 1 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程序之自白,包含: ⑴114年4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 ⑵114年4月19日第二次警詢筆錄 ⑶114年4月19日訊問筆錄 ⑷114年12月11日訊問筆錄 ⑸114年9月25日偵訊筆錄 ⑹115年4月24日本院訊問筆錄 2 警察職務報告書暨所附監視錄影器及畫面照片 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4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5 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 6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7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8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9 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14年7月11日南市交鑑字第1141006885號函暨所附鑑定人結文、鑑定意見書 10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警員115年1月14日職務報告書 1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警員115年1月14日職務報告書暨所附資料 12 被告之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車號查詢車籍資料 13 被告之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汽車)結果 14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115年1月17日刑事照片擷圖 1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115年4月20日南市警白偵字第1150248988號函暨其所附110報案紀錄單暨電話使用人相關資料 16 植根法律網「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修正沿革、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暨其附件、行政院113年11月26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885號公告暨其附件、行政院114年7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8302號公告暨其附件、行政院115年3月4日院臺法字第1151004449號公告暨其附件 17 員警115年5月5日職務報告暨其所附110報案紀錄單2張、110報案錄音檔案2個(檔名分別為「0000000000--0000_0000-00-00_00-34.wav」、「0000000000--0000_0000-00-00_00-24.wav」)之譯文 18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5月6日勘驗筆錄 19 告訴人即被害人李佳純之配偶黃世維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20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結果報告書 2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 2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發生A1類交通事故紀錄(通報)單 23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4年5月14日法醫毒字第11400038420號回函暨所附毒物化學鑑定書、鑑定人結文 24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2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 26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司法相驗現場勘查採證照片 27 勘察採尿同意書 28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名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偵辦毒品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年籍對照表、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 29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後壁分駐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 30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31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暨鑑定人結文 32 衛生福利部食藥署反毒資源網頁資料-愷他命(Ketamine) 33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藥品簡訊、臺灣高等檢察署新興毒品依托咪酯案例簡介、臺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臉書社群網站114年12月12日貼文 34 偵卷光碟片存放袋中光碟片內之影片檔 35 員警115年5月5日職務報告暨其所附光碟1片內之110報案錄音檔案2個(檔名分別為「0000000000--0000_0000-00-00_00-34.wav」、「0976850040--8177_0000-00-00_00-24.wav」)【附表三(檢察官提出之科刑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民國) 1 被害人李佳純個人戶籍資料 2 被害人李佳純之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 3 被害人家屬黃世維、李林美蓉、李宜燕114年7月23日詢問筆錄 4 被害人李佳純生前照片 5 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 6 被告之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 7 被告勞健保投保資料 8 被告稅務電子閘門109年至113年財產暨所得明細表 9 被告、證人即被告女友蘇玟宣114年7月30日詢問筆錄 10 證人即被告之母鄒如音114年9月3日詢問筆錄 11 被告之第三、四級毒品警政裁罰資料表 12 被告之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 13 被告之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14 被告114年9月25日訊問筆錄 1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9786號、第30103號及第30145號起訴書、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993號刑事簡易判決 16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1054號、第21556號及第2291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493號刑事簡易判決 17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聲觀字第315號、114年度毒偵字第2567號聲請書 1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0713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12號刑事判決 19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抗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20 本院114年度撤緩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21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583號、第5980號起訴書 22 被告施用毒品之觀護執行卷 23 自首情形紀錄表 24 證人黃世維於本院之證述【附表四(辯護人提出之科刑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民國) 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2 被告114年4月19日第1次警詢筆錄 3 被告114年4月19日第2次警詢筆錄 4 被告114年4月19日偵訊筆錄 5 被告、證人即被告女友蘇玟宣114年7月30日詢問筆錄 6 被告114年9月25日偵訊筆錄 7 被告114年12月11日偵訊筆錄 8 證人即被告之母鄒如音114年9月3日詢問筆錄 9 被告戶籍資料 10 被告勞、健保資料 11 被告稅務資料查詢結果 12 被告施用毒品之觀護卷 13 被告第三、四級毒品裁罰資料表 14 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15 車禍現場員警密錄器影像檔 16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110報案紀錄單暨電話使用人相關資料 17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5月6日114年度國蒞字第350號案件勘驗筆錄 18 被告115年4月24日本院訊問筆錄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