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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國審交附民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國審交附民字第1號原 告 周育琳

周怡廷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諺律師被 告 劉羽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就被告劉羽萍之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的主張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被告劉羽萍部分的記載。

二、本案不曾開庭,所以被告未曾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 由

一、法律的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所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是檢察官所起訴的被告。

2.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又規定: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原告並非被告劉羽萍之被害人:

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386、13077號起訴書,僅起訴被告凃晉輝,並未起訴被告劉羽萍。因此,原告等並非被告劉羽萍犯罪行為的被害人。

2.原告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訴請被告劉羽萍給付損害賠償,不合於法律的規定,屬於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所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的情形,因此應該依這個規定,一併駁回原告起訴被告劉羽萍部分及假執行的聲請。

三、補充說明:至於原告訴請被告凃晉輝損害賠償部分,程序上合法,本院將另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國民法官專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丁毓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