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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國審重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2號附民原告 劉淑華 均詳卷

李孟璇 均詳卷李欣諮 均詳卷李欣諺 均詳卷前列劉淑華、李孟璇、李欣諮、李欣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附民被告 郭哲宏上列被告郭哲宏因殺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國民法官專庭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本良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岑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7-30